營業祕密是一種技術性或商業性資訊

· 營業秘密

TS-02-02|20240214 (V01)

池泰毅律師

 

II. 性質——資訊

 

(I) 技術性資訊|商業性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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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理論上,《營業祕密法》第 2 條規定之資訊內容,可以分為研發資訊、製程資訊、銷售資訊、財務資訊、管理資訊等五種類型,不過,法院實務在習慣上,則是區分為「技術性資訊」,以及「商業性資訊」兩類。

02. 智財法院 103 民營上 5 民判(金屬球塞加工案):「企業內部之營業祕密,可以概分為『商業性營業祕密』及『技術性營業祕密』二大類型,前者主要包括企業之客戶名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本、交易底價、人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後者主要包括與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之機密,包括方法、技術、製程及配方等。本件上訴人所主張之『金屬球塞加工圖紙』及『該圖紙上所載之數據資料』,應屬『技術性營業祕密』,惟該等資訊是否有祕密性而為上訴人所獨有,仍須由上訴人舉證證明該等資訊並非涉及其他同業所知悉者,始足當之。」

03. 智財法院 104 民營訴 1 民判(漢方養生鱘龍魚湯案):「按企業內部之營業祕密,可以概分為『商業性營業祕密』及『技術性營業祕密』二大類型,前者主要包括企業之客戶名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本、交易底價、人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後者主要包括與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之機密,包括方法、技術、製程及配方等。」

04. 區別實益

05. 區別技術性資訊、商業性資訊的實益,是在進行營業祕密之「機密性」審查時,法院認為二者應有不同的條件要求,方能契合維護員工與雇主間、事業體彼此間之倫理與競爭秩序之立法目的。

06. 高雄地院 106 訴 510 民判(四軸破碎機案):「企業內部之營業祕密,依所涉資訊類型不同,可概分為用於經營、銷售方面之『商業性營業祕密』(包括客戶名單、商品售價、交易底價、成本分析)及與生產製造有關之『技術性營業祕密』(如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等),二者性質因有差異,故在判斷某資訊是否符合祕密性,自應有不同之條件要求,方能契合維護員工與雇主間、事業體彼此間之倫理與競爭秩序之立法目的。質言之,商業性資訊之祕密性,在程度上並不以其他同業或一般涉及該類資訊者皆無從取得或完全不知為必要,若該等資訊係投注相當人力、財力、時間,且經篩選、分析、整理,可使企業取得經營上之競爭優勢,即非不得認為業已具備祕密性之要件。」

07. 士林地院 109 訴 249 民判:「按企業內部之營業祕密,依所涉資訊類型不同,可概分為用於經營、銷售方面之『商業性營業祕密』(包括客戶名單、商品售價、交易底價、成本分析)及與生產製造有關之『技術性營業祕密』(如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等),二者性質因有差異,故在判斷某資訊是否符合祕密性,自應有不同之條件要求,方能契合維護員工與雇主間、事業體彼此間之倫理與競爭秩序之立法目的。質言之,商業性資訊之祕密性,在程度上並不以其他同業或一般涉及該類資訊者皆無從取得或完全不知為必要,若該等資訊係投注相當人力、財力、時間,且經篩選、分析、整理,可使企業取得經營上之競爭優勢,即非不得認為業已具備祕密性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