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外洩|案例 04|2015 P 商店街網站案

——電子商務

· 個資法,個資法案例

20230428(V02);20221010(V01)|池泰毅律師

原告主張:其於 102 年 6 月 20 日在被告一 P 商店街網站上購物,於同年 8 月 22 日遭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被告二 P 公司客服人員之身分詐騙 29,989 元,因而向 P 公司、P 商店街公司起訴求償。

裁判案號

01. 第一審|台北地院 104 北小 2548(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原告證據

02. 原告提出下列證據:

  •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被告一 P 商店街公司之購買商品網頁紀錄;
  • 台南地院 104 簡 656 刑事簡易判決。

 

台北地院 104 北小 2548

 

I 非公務機關

03. 原告向被告一P 商店街公司、被告二 P 公司起訴求償。

04. 由原告所提出之購買系爭商品之網頁紀錄可知,其於 102 年 6 月 20 日係向被告一 P 商店街公司所經營之「P 商店街」網站購買系爭商品,並非向被告二 P 公司所經營之「P 線上購物」、「P 24h 購物」及「P 購物中心」網站購物,自難認原告受詐騙與被告二 P 公司有關。

"電子商務公司,常見以數家公司經營數品牌,或一品牌由數公司負責不同的業務,此在跨國電商平台尤為常見,因此,消費者在提起法律行動前,應釐清其交易對象,該對象方為此指「非公務機關」。"

"在案例 30、31,當事人透過 Bxxxxxx.com 網站訂房時,也遇到非公務機關就係何人——應向何一法人提告——的困擾。"(20230428 Added)

"當事人在購物網站進行消費時,能否?可否?完全地理解其交易相對人,以及認知在特定集團內,個別公司(包括母公司、子公司)之間的權責劃分?上述見解,會否強人所難?"(20230428 Added)

II 個資外洩

05. 法院認為,原告所提出台南地院 104 簡 656 刑事簡易判決附表一,僅能證明原告係經詐騙集團成員假冒之被告二 P 公司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絡告知扣款設定錯誤將連續扣款,再經詐騙集團成員假冒之銀行專員以電話指示原告操作自動櫃員機而轉出 29,989 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而受有損害乙情,然前揭刑事判決並未認定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被告一 P 商店街公司客服人員與被告有關或係由被告洩露原告之個人消費者資訊予詐騙集團人員所致,尚無法據以證明係被告一 P 商店街公司違法洩露原告個人資料所致

|舉證責任

06. 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原告前揭消費資訊之方式或管道很多,非必然係因被告一 P 商店街公司洩透其個人資料所致,透過銷售系爭商品之商家、原告使用之電腦、甚至原告所使用之信用卡發卡銀行等均有可能取得,而原告所提出之證據既無法證明其遭詐欺即係因被告違法洩露其個人消費資訊所致,則其主張被告有違反個資法,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云云,自非有據。

"法院在認知詐騙集團取得消費資料來源多端的情況下,仍要求原告對於個人資料係自被告公司外洩,負擔舉證責任,是否過於嚴苛?"(20230428 Added)

III 違反本法規定

IV 致受損害|因果關係

V 損害賠償

案例整理,謹供參考,個別案件爭議結果,會因為個案主、客觀因素而有不同,讀者進行各項決策前,務必徵詢專業法律意見,以期週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