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保法講義|10-2|告知與揭露|充分說明|(1) 說明義務人

公平待客原則 R5——告知與揭露原則

· 保險招攬

20220911|V01|池泰毅律師

保險業務員係保險業之履行輔助人,為保險業履行說明義務,法律上的說明義務人,仍係保險業。

|充分說明重要內容

一、說明義務人

01. 依《金保法》§10 I 規定,說明義務人係指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金融服務業,因此,保險業應向其潛在保戶履行說明義務。

02. 不過,金融服務業(保險業)畢竟是法人,實際行為仍應由自然人執行,因此,實際上履行說明義務之人,是保險業務員。

03. 此時,保險業務員係處於保險業履行輔助人地位,為保險業履行說明義務,因此,法律上的說明義務人,仍係保險業,倘若保險業務員有不實說明之情事,其違反法律規定之效果,係直接歸屬於保險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