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保法講義|13-1|專業性原則|資格取得

公平待客原則 R8——業務人員專業性原則

· 保險招攬

20220912|V01|池泰毅律師

01. 公平待客原則第八項為「業務人員專業性原則」。

02. 業務人員專業性原則,主要規定在:

  1. 〈保業規則〉;
  2. 〈保經規則〉;
  3. 〈保代規則〉。

03. 以下,主要以〈保業規則〉為據,進行說明,並從幾個面向進行討論:

  1. 資格取得;
  2. 登錄制度;
  3. 教育訓練;
  4. 獎懲制度。

|資格取得

04. 保險業務員必須通過資格測驗,始能取得保險招攬資格。

05. 下列保險險種,必須通過特別測驗,始能取得招攬資格:

  1. 投資型保險;
  2. 行動裝置保險;
  3. 人身保險業務員銷售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06. 除了通過資格測驗外,保險業務員必須具備一定之積極資格,並且不得有消極要件的情況存在。

積極資格

07. 保險業務員資格之取得,應成年,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保業規則〉§5 I):

  1. 參加各有關公會舉辦之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
  2. 曾依本規則辦理登錄且未受 §11-1、13、19 III 撤銷登錄處分者。

08. 注意:《民法》§12 已修正,自 2023 年 1 月 1 日以後,成年人的年齡,將從 20 歲降為 18 歲

消極資格

09. 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不予登錄;已登錄者,所屬公司應通知各有關公會註銷登錄(〈保業規則〉§7):

  1. 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2. 申請登錄之文件有虛偽之記載者。
  3.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 5年者。
  4. 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 3 年者。
  5. 違反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律,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 3 年者。
  6.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7.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 3 年者。
  8. 依第 19 條規定在受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銀行停止招攬行為期限內者。
  9. 已登錄為其他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之業務員未予註銷,而重複登錄者。
  10. 已領得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執業證照,或充任其他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者。
  11. 最近 3 年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業務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