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保法講義|13-2|專業性原則|登錄制度

公平待客原則 R8——業務人員專業性原則

· 保險招攬

20220912|V01|池泰毅律師

|登錄制度

01. 登錄制度,是保險業務員管理制度的核心。

02. 〈保業規則〉§3 規定:「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公司招攬保險。」因此,保險業務員即使通過資格測驗,也不是當然就可以從事保險招攬行為,還必須完成登錄並領得登錄證,始能從事保險招攬業務;登錄證,是保險業務員可以從事招攬行為的資格證明。

03. 因此,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告知潛在保戶他的被授權範圍(〈保業規則〉§6 VI)。

04. 此外,業務員登錄證有效期間為 5 年,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登錄證手續,未辦妥前,不得為保險之招攬(〈保業規則〉§9 I)。

05. 業務員未通過資格測驗、未取得專業證照、未完成登錄登記,均屬無照招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