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保法講義|13-4|專業性原則|獎懲制度

公平待客原則 R8——業務人員專業性原則

· 保險招攬

20220912|V01|池泰毅律師

|獎懲制度

01. 保險業務員不得有〈保業規則〉§19 所列各項行為:

  1. 如有犯罪嫌疑,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應依法移送偵辦;
  2. 倘否,則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 3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

02. 保險業務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 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2. 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3. 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
  4. 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
  5. 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
  6. 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7. 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
  8. 以威脅、利誘、隱匿、欺騙等不當之方法或不實之說明慫恿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
  9. 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占所收保險費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
  10. 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登錄證。
  11. 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
  12. 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或個人招攬保險。
  13. 以誇大不實之方式就不同保險契約內容,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作不當之比較。
  14. 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15. 挪用款項或代要保人保管保險單及印鑑。
  16. 違反 §9、11 II、14 I、15 IV、V、16 規定。
  17. 其他利用其業務員身分從事業務上不當行為。

03. 關於上開行為之具體態樣,可進一步參考〈業務員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懲處登錄之參考標準暨保險業務員涉有犯罪嫌疑裁量移送參考表〉。

04. 以〈保業規則〉§19 (17) 規定之「其他利用其業務員身分從事業務上不當行為」為例,具體行為態樣,例如:

  1. 未親晤保戶致未能取得保戶親簽之保險相關文件。
  2. 未親晤保戶致未能取得保戶親簽之保險相關文件,致保戶權益受損。
  3. 明知文件非保戶親簽仍送件,影響保戶權益者。
  4. 偽造或變造要保書、理賠申請文件、收據(送金單)或其他文件,或行使前述經偽造或變造之文件。
  5. 協助保戶以不實文件詐領理賠金,或協助、介紹第三人代保戶申辦理賠或其他保險服務藉以索取代辦費用。
  6. 招攬過程對客戶有恐嚇、威脅之言語或行動,或有肢體上暴行,經查證屬實。
  7. 招攬過程對客戶有恐嚇、威脅之言語或行動,或有肢體上暴行,經查證屬實且屬情節重大者。
  8. 在招攬過程中有不當的行為或服務疏失、遲延情形致使保戶權益受損經查證屬實者。
  9. 在招攬過程中有故意不法或故意不當之行為,並致影響保戶權益經查證屬實者。
  10. 洩漏公司業務、財務、人事等機密資料或未經客戶同意而利用、揭露客戶其他個人資料,例如保單內容財務、稅務、醫療、健康、訴訟等資料。
  11. 不當使用公司業務、財務、人事等資料或未經客戶書面同意而不法蒐集客戶其他個人資料,例如財務、稅務、醫療、健康、訴訟等資料。
  12. 協助要求醫師開立錯誤或內容不實之診斷及處置證明,或不當誘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要求醫師開立錯誤或內容不實診斷及處置證明。
  13. 提供業務員自己或他人住居所地址、公司處所地址或其他非保戶之聯繫資訊,供保戶指定/變更為保戶之聯絡、收費或戶籍地址或聯繫資訊,致妨礙公司與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聯繫之虞。
  14. 為投資型保險商品之保戶轉換、變更投資標的或比例配置。
  15. 持有保戶網路投保或網路保險服務之帳號及密碼。
  16. 使用保戶網路投保或網路保險服務之帳號及密碼。
  17. 就身心障礙人士的投保需求,逕行拒絕受理、拒絕協助送件或勸退。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8. 未詳實審核或協助要保人於保險費交付之授權文件上,填寫非要保人或利害關係人信用卡、銀行帳戶資料或為其他不實之記載;或明知要保人為該等不實記載而故意隱匿。
  19. 為圖私利唆使或代要保人於保險費交付之授權文件上,填寫非要保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信用卡、銀行帳戶資料,或為其他不實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