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保法講義|14-3|友善服務|保障高齡保戶|(2) 2022 年修正重點

公平待客原則 R9——友善服務原則

· 保險招攬

20220912|V01|池泰毅律師

|保障高齡保戶

二、2022 年修正重點

01. 738. 本次〈招攬辦法〉§6 修正重點如下:

  1. 業務人員之在職訓練部分,增列保險業應要求業務人員每年參加公平對待 65 歲以上之客戶之相關教育訓練。
  2. 業務人員應充分瞭解要、被保險人之事項,增列評估 65歲以上之客戶是否具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
  3. 業務人員填寫之招攬報告書內容,增列對 65 歲以上客戶之投保案件,應載明該客戶是否具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保險商品適合該客戶及評估理由,並做成評估紀錄。
  4. 業務人員招攬行為不得有之情事,增列對 65 歲以上之客戶提供不適合之保險商品。
  5. 保險業銷售各種有解約金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應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之客戶年齡門檻,自70 歲調降至 65 歲。
  6. 明定保險業就年齡在 65 歲以上,且購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健康保險商品或有生存保險金之房貸壽險商品之客戶,應另指派非銷售通路人員,於銷售保險契約後且同意承保前,再以電話訪問、視訊或遠距訪問,依客戶所購買保險商品不利於其投保權益之情形進行關懷提問,確認客戶瞭解保險商品特性對其之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

02. 〈招攬辦法〉§7 修正重點如下:

  1. 核保人員之在職訓練部分,增列保險業應要求核保人員每年參加公平對待 65 歲以上之客戶之相關教育訓練。
  2. 保險業銷售各種有解約金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應加強評估對客戶適當性之客戶年齡門檻,自 70 歲調降至 65 歲,並增列應考量客戶是否具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