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保法講義|14-3|友善服務|保障高齡保戶|(3) 辨識能力

公平待客原則 R9——友善服務原則

· 保險招攬

20220912|V01|池泰毅律師

|保障高齡保戶

三、確認識別能力

01. 保險業應:「評估 65 歲以上之客戶是否具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

02. 學者認為,應以高齡保戶理解力的有無,以及交易之可能性、必要性等標準,檢驗保險業是否違反適合性義務(杜怡靜(2019),p.29)

03. 關於高齡保戶識別能力(即理解力)的評估方式,可以參考〈招攬自律規範〉附件三之〈高齡投保評估量表參考範本〉。

04. 該評估量表設計,為協助了解高齡保戶是否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之能力及投保保險商品適合性,保險業務員於招攬時,應確實向要保人、被保險人、繳費人詢問相關事項,在認知評估項目中,業務員應確認其與客戶接觸過程中,有無下列事項:

  1. 無法充分表達及理解投保重要事項(例如無法說明投保目的、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財務狀況等)或對商品內容說明無法瞭解(例如無法瞭解本次是購買保險商品、保費金額、繳費期間等);
  2. 頻繁詢問相同的問題、不記得已經約定好的拜訪或會晤日期/時間;
  3. 識字或計算能力顯著低下,或親人/家屬表示客戶之認知能力低下或有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