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保法講義|14-3|友善服務|保障高齡保戶|(5) 未盡保護義務

公平待客原則 R9——友善服務原則

· 保險招攬

20220912|V01|池泰毅律師

|保障高齡保戶

五、未盡保護義務

01. 例一:評議中心 104 評 1124(保單規劃顯然不合理)。

02. 例二:評議中心 109 評 0558(高齡 79 歲投保系爭保單,每月需繳納之危險保費除隨著年齡增加外,尚會因所連結之投資標的價值造成危險保額增加,在此二因素雙重作用下,系爭保單於保險事故尚未發生前,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否足額繳納危險保費?)。

03. 例三:評議中心 109 評 2235(應有合理基礎相信該交易適合金融消費者)。

04. 例四:評議中心 109 評 2268(此商品是否符合 70 歲高齡申請人之需要)。

05. 例五:評議中心 109 評 2911(申請人已 70 幾歲,難知其個人年收入狀況,如需再繳交保費,申請人是否仍有資力再繳納系爭保單之保障費用?)。

06. 例六:評議中心 109 評 3038(申請人投保目的為「退休規劃」,系爭保單是否適合?)。

07. 例七:評議中心 110 評 0213(申請人明確表示只想要傳統固定獲利之儲蓄型保單,卻銷售投資型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