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保法講義|2-1|簡介|立法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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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7|V01 |池泰毅律師

《金保法》自 2011 年制定公布後,共歷經三次修正。

|時空背景

01. 讀者應該都還記得 2008 年的全球性金融風暴吧!

02. 美國第四大投資銀行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公司曾經發行多張「保本型」連動債,卻在 2008 年 9 月 15 日無預警聲請破產,進而引爆全球性的金融海嘯。

03. 國內當時有多家銀行透過金錢信託的方式,大量銷售此類產品予一般民眾,結果在雷曼兄弟申請破產保護後,民眾受到重大虧損,而且求償無門,進而演變為巨大的社會問題,當時媒體報導,國內有 5.1 萬名投資人受害,總曝險金額約 400億元(蔡昌憲等(2015):p.4),同時,主管機關對於金融機構的監理作為,也受到嚴重質疑。

04. 對於傳統監理方式的質疑,並非台灣獨有的難題,在這樣的困境下,各國痛定思痛,從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觀點出發,著手改革各項制度,以期重獲金融消費者對於金融體系的信任

|立法目的

05. 隨著這股國際風潮,立法院在 2011 年制定《金保法》,除了成立評議中心,希望在傳統訴訟途徑外,提供金融消費者另一具有金融專業,且能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相關爭議之機制外,同時明訂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相關規範,以落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健全金融市場運作。

06. 《金保法》立法目的有四(§1),分別是:

  1. 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2. 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
  3. 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
  4. 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

|法律沿革

07. 《金保法》於 2011 年 6 月 29 日公布,同年 12 月 30 日施行,內容包括:總則、金融消費者之保護、金融消費爭議處理、附則等四章,共計 33 個條文。

08. 施行至今,《金保法》歷經三次修正,目前計有 41 個條文,除上述四個章節外,另增訂第三章之一「罰則」。

09. 歷次修法沿革如下:

  1. 2014 年 6 月 4 日,修正公布 §7、10;
  2. 2015 年 2 月4 日,修正公布 §2、3、10、12、30;增訂 §11-1~11-3、12-1、13-1、30-1、30-2、32-1;
  3. 2016 年 12 月 28 日,修正公布 §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