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保法講義|2-2|簡介|相關規範
金保法講義|2-2|簡介|相關規範
20220911|V02|池泰毅律師
我國關於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制度設計,係採取雙軌制,除了《金保法》及其法規命令外,個別金融服務業所應遵循的業務法令、自律規範,也設有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相關規定。
01. 我國關於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制度設計,係採取雙軌制,除了《金保法》及其法規命令外,個別金融服務業所應遵循的業務法令、自律規範,也設有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相關規定。
|金保法
02. 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
03. 下列三條規定,是金融服務業的主要行為規範,請特別注意:
- §8(廣告招攬真實原則);
- §9(商品服務適合度原則);
- §10(告知與揭露原則)。
法規命令
04. 《金保法》同時授權金管會訂定下列法規命令:
-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廣告辦法〉);
- 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適合辦法〉);
-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說明辦法〉) 。
05. 所謂「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150 I 規定,「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因此,金管會依《金保法》授權所制定之法規命令,在「不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150 XII)之前提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06. 考量到個別金融服務業的行業屬性不同,上開法規命令分別設有保留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應按業務類別,分別適用各該業務法令及自律規範之規定。」因此,討論與保險業有關之金融消費者保護議題時,應同時參考保險業之業務法令,以及保險業所屬各公會頒布之自律規範。
07. 由於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相關規定,散見在《金保法》、保險業法兩套體系中,所以稱為規範上的雙軌制。
08. 與《金保法》相較,保險業應遵循之業務法令、自律規範,發展過程較早,規範內容更為繁雜,其性質又屬於業務監理法規,因此,金融消費者能否完整掌握保險業法的規範內容,據以維護自身權益,甚有疑義。
09. 對於雙軌制規範方式的妥當性,學者有持反對意見(葉啟洲(2015):p.262-263)。
|保險業法
10. 保險業法,是指由保險業主管機關頒布,與保險業業務執行有關之業務法令。
11. 評議中心經常引用下列保險業法,處理金融消費爭議:
-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招攬辦法〉);
-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投|投管辦法〉);
-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投|銷售注意事項〉);
-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投|資訊揭露事項〉)。
|自律規範
12. 所謂自律規範,係指各同業公會為會員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而訂定,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供會員遵循的行業規範(《保險法》§165-2 I (1))。
13. 由於自律規範僅在公會會員內部具有規範意義,如有違反,會員應受公會裁罰,其性質屬於同業公會對違反規範會員的內部制裁手段,因此,自律規範並不具有對外效力。
14. 不過,基於前述規定以及公平合理原則,評議中心常引用下列自律規範處理金融消費爭議:
- 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廣告自律規範〉);
-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招攬自律規範〉);
-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投|銷售自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