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保法講義|3-3|消費爭議|(3) 理解能力

· 保險招攬

20220907|V01|池泰毅律師

|行為能力

01. 在《民法》的範疇,我們注意的是行為人有無行為能力的問題。

02. 《民法》§20 規定,行為人滿 20 歲,即屬成年人,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可單獨對外為有效之法律行為(注意:2023年 1 月 1 日以後,成年人的年齡將降為 18 歲),例如簽訂保險契約。

|理解能力

03. 但在《金保法》的領域,金融消費者對於廣告文宣、銷售文件之內容,以及對商品說明的理解能力,也是同等重要的議題,因為這會涉及到金融消費者是否容易受到誤導,而做出不利於己之判斷

04. 關於金融消費者理解能力的判斷,往往涉及個人的生理條件(例如年齡、體況、精神狀態)、教育程度、社會經驗,甚或是過往的投保經驗(例如曾經購買的保險商品類型),因此,必須就個案予以綜合判斷,並沒有單一、絕對的標準,這是保險業務員在實施保險招攬時,必須特別注意的事情,評議中心在做成決定時,也是就多方因素詳加考量。

05. 〈招攬辦法〉§6 於 2022 年 3 月修正時,針對高齡保戶增訂相關規定,重點之一,即在確保高齡者能理解保險商品之內容。

06. 例如:〈招攬辦法〉§6 I (5):「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應充分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事項,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五、評估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是否具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

|參考案例

07. 讀者請自行前往評議中心網站查閱全文。

08. 例一:評議中心 101 評 0562(從商多年,國小畢業的高齡長者)

09. 例二:評議中心 101 評 0629(申請人本身具有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

10. 例三:評議中心 101 評 1037(外籍新娘)

11. 例四:評議中心 101 評 1174(不識字之高齡長者,能否理解投資型保單的內容及意義?)

12. 例五:評議中心 107 評 1804(投資經驗的高齡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