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保法講義|3-4|消費爭議|金融商品或服務

· 保險招攬

20220907|V01|池泰毅律師

保險契約是一種透過契約條款建構出來的無形金融商品,其商品本身係由複雜的契約條款及各項契約、文件所構成,屬於法律商品的一種。

|金融商品

01. 在《消保法》的概念下,商品是指有形的產品,服務則是無形的產品;至於金融市場的交易標的,其內容基本上都是屬於契約性質,而為無實體交易,因此,金融商品與金融服務,不能依《消保法》之概念進行理解(林國全(2019):p.19)

特色

02. 一般來說,金融商品具有下列特性(杜怡靜(2005a):p.275)

  1. 金融商品非實體存在;
  2. 金融商品之多樣性;
  3. 資訊之重要性;
  4. 金融商品具有風險性;
  5. 金融商品優劣與否的判斷困難;
  6. 金融服務業絕對優勢存在。

03. 學者認為,保險契約是一種透過契約條款建構出來的無形金融商品,其商品本身係由複雜的契約條款及各項契約、文件所構成,屬於法律商品的一種(葉啟洲(2015a):p.245)

|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04. 不是所有的金融商品或服務,都有《金保法》之適用。

05. 評議中心認為,由於金融服務業係受主管機關高度監理之機構,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均經主管機關核定、核備或備查後,始得於我國金融市場上流通。因此,為求金融體系運作之和諧一致,《金保法》§5 所指商品或服務,應參酌我國金融監理政策及目的,採取目的性限縮解釋,以「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商品或服務」為限,才是《金保法》所指之金融商品或服務(評議中心101 評0015)

06. 至於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備查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其所生爭議即非屬金融消費爭議。

07. 下列金融商品或服務,因為未經我國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所生爭議即非屬金融消費爭議,評議中心應不受理(《金保法》§24 II (2)):

  1. 境外保單貼現商品;
  2. 境外保單受益權轉讓憑證;
  3. 未經核准之境外基金;
  4. 未經核准之境外信託商品;
  5. 未經認許之境外投資方案;
  6. 投資外國股權證券。

08. 以下,依商品內容、性質以及複雜程度,區分三類進行討論:

  1. 傳統型保險;
  2. 投資型保險;
  3. 複雜性高風險商品。

|傳統型保險

09. 《保險法》§13 III 規定,人身保險分為以下四類:

  1. 人壽保險;
  2. 健康保險;
  3. 傷害保險;
  4. 年金保險。

10. 上開四類保險,係依不同承保風險所做分類,傳統上,著重在提供保障,通常被稱為傳統型保險。

11. 由於金融消費者是否知悉其所購買保險商品之類型、性質,攸關權益甚鉅,因此,〈商品審查注意事項〉§2 規定,「人身保險商品定名,應表明商品之主要性質」,使要保人可以從商品名稱,知悉所購買之保險商品類型。

12. 傳統型、利率變動型或萬能型的人壽保險,其名稱應為:

  1. 生存險稱○○○○(利率變動型或萬能)生存保險;
  2. 死亡險稱○○○○(利率變動型或萬能)壽險;
  3. 生死合險稱○○○○(利率變動型或萬能)保險。

|投資型保險

13. 除了前述著重在保障的保險商品外,保險市場在 2001 年前後引進投資型保險商品。

14. 投資型保險,並不是人身保險的第五種保險類型,而是架構在人壽保險、年金保險上(有稱為壽險平台、年金平台),結合「投資行為」的新種保險,因此,投資型保險兼有保障、投資兩種功能。

15. 在傳統型保險,要保人對於所繳保費的投資方式,並無決定權,而是由保險公司全權運用,盈虧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公司只要依約給付即可;至於投資型保險,要保人則可在保單提供的連結標的中,自行選擇投資組合,當然,要保人就必須自行承擔投資虧損。

16. 依〈商品審查注意事項〉§2 I (2)規定,投資型人壽保險應使用下列名稱:

  1. ○○○○變額壽險;
  2. ○○○○變額萬能壽險;
  3. ○○○○投資連(鏈)結型保險。

17. 相較於傳統型保險,投資型保險的性質、內容較為多元、複雜,「單就其名稱及保險範圍,實已對一般消費者產生理解障礙」(汪信君(2020):p.1065),因此,實務上常見的保險招攬爭議,多與投資型保險商品有關。

費用結構

18. 投資型保險兼有投資功能,故其費用結構與傳統型保險不同。

19. 由於保險費用,是金融消費者購買投資型保險所需負擔之成本,自屬其決策的重要因素,因此,倘若保險業務員未予詳細解說,即有造成金融消費者誤解,進而發生糾紛之可能。

20. 投資型保險的費用結構如下(〈投|資訊揭露事項〉附表二):

  1. 前置費用:或稱附加費用,指保費費用。
  2. 保單行政費用:例如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
  3. 投資相關費用:以購買基金為例,包括:購買基金手續費、基金經理費、基金保管費、基金贖回費用、基金轉換費用等。
  4. 後置費用:例如:解約費用、部分提領費用。
  5. 其他費用。

21. 由於投資型保險的費用結構,相較於傳統保險較為複雜,為避免日後發生糾紛,保險業對於費用收取方式,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並詳予說明,而金融消費者亦應於投保前,充分瞭解。

商品特色

22. 《保險法施行細則》§14 規定:「保險人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依約定方式扣除保險人各項費用,並依其同意或指定之投資分配方式,置於專設帳簿中,而由要保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之人身保險。」

23. 投資型保險兩項主要特徵,分別是設置專設帳簿,以及投資風險由要保人直接承擔。

專設帳簿

24. 由於要保人交付之保險費中,有部分是專供投資使用,為了避免該等費用與保險人資產混合而難以區分,也避免要保人資產因為保險人經營不善而受到牽連,因此,「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保險法》§146 V)以區隔保險人自身資產,與要保人支付之投資款。

25. 〈投|投管辦法〉§4、6 規定,專設帳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資產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應與保險人之其他資產分開設置,並單獨管理之。
  2. 資產評價: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保險人應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定期對專設帳簿之資產加以評價,並依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方式計算及通知要保人其於專設帳簿內受益之資產價值。
  3. 資產運用: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應與要保人同意或指定之投資方式及投資標的相符。
  4. 資產保管:保險人應將專設帳簿之資產交由保管機構保管。

26. 原則上,置於專設帳簿之資產與保險人之一般帳簿資產間,不得互相出售、交換或移轉(〈投|投管辦法〉§8 I)。

27. 保險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行之(〈投|投管辦法〉§5 I):

  1. 保險人指派具有金融、證券或其他投資業務經驗之專業人員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
  2. 非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保險人得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者。

28. 採取上述第二種資產運用方式的投資型保險,即一般所稱之「類全委投資型保單」,是由保險人委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投資型保險商品,該等專設帳簿資產雖然是委託專業機構代為操作,可是投資風險仍由要保人直接承擔。

投資風險

29. 〈投|投管辦法〉§10 規定,投資型保險連結之投資標的,包括:

  1. 銀行存款;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3. 境外基金;
  4.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5.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6.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7. 各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
  8. 金融債券;
  9. 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或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店頭市場交易之公司債;
  10. 結構型商品;
  11. 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及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所發行或保證之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
  12.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標的。

30. 選擇不同的投資標的,伴隨而來的投資風險,當然不同,要保人自應審慎為之。

|複雜性高風險商品

結構型商品

31. 如果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的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商品,依金管會〈金管法字第 10400546460 號令〉,其性質即屬複雜性高風險商品,銷售程序受有更嚴格的限制。

32. 所謂結構型商品,是指「以固定收益商品結合連結股權、利率、匯率、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複合式商品,且以債券方式發行」之金融商品(〈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2)。

例外

33. 倘若特定之結構型商品,其連結到期保本率為計價貨幣本金100%以上,且隱含買進選擇權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價值比率在3%以內,因其風險相對較低,依金管會〈金管法字第10400546460 號令〉,則又例外地予以排除,連結此類投資標的的投資型保險,不屬於複雜性高風險商品。

銷售

34. 《金保法》§10 IV 規定,金融服務業提供之金融商品屬 §11-2 II 所定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者,前項之說明及揭露,應錄音或錄影,除非金融消費者是以非臨櫃之自動化通路交易,或者表達不同意之意思。

35. 〈投|銷售注意事項〉§6 V 規定:保險業銷售本商品係連結結構型商品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1. 須採適當方式區分及確認要保人屬專業投資人或非專業投資人。但本商品非以專業投資人為銷售對象者不在此限。
  2. 須就非專業投資人之年齡、對本商品相關知識、投資經驗、財產狀況、交易目的及商品理解等要素,綜合評估其風險承受能力,依程度高低至少區分為三個等級,並請要保人簽名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