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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外洩|案例 41|2022 某罕病協會個資外洩案

——公益團體

2023年5月2日

20231101(V02);20230502(V01)|池泰毅律師

原告主張:原告主張 (1 )被告一——某罕病協會——未妥善保有其獲得之個資致其個資外洩,而遭詐騙集團運用其個資而受損害;(2) 前述個資係由被告二負責保管;爰對被告一、二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案號

01. 第一審|台北地院 111 北簡 1007(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01-1. 第二審|台北地院 111 簡上 266(主文:上訴駁回)

 

台北地院 111 北簡 1007

 

I 非公務機關

II 個資外洩

02. 原告主張被告一協會未妥善保有其獲得之個資致其個資外洩,而遭詐騙集團運用其個資而受損害云云。

03. 經查,原告並未舉證該事實存在,只提出其遭詐騙之事實,與提出報載之事實,然報載之事實究否為真無法確定;況且,原告之資料究否自被告一所洩露亦屬有疑;且報載之事實均未指出該駭客行為人為何人、在何地、如何竊取資料(如盜用使用者權限或破壞安全防護網等等)之事實,原告僅憑報載之資料任意臆測之主張,已難盡信。

III 違反個資法規定

04. 退萬步言,原告僅說明依個資法 §29 請求,惟被告一協會縱始其未妥善保有個資(假設語氣,本院並不認同,已敘之如前),原告僅泛稱被告應依個資法處理,並未說明被告違反個資法何條規定。

05. 本院審酌被告一協會蒐集或處理原告之個人資料,乃個資法 §19 (5) 「…經當事人同意…」,並未違反該法;而原告主張之個資外洩,行為人乃駭客而非被駭客攻擊之人,亦非被告一協會不當利用原告個資,因此,被告一並無違反該法之行為。

06. 被告二並未管理被告一協會之資料,而僅提供主機空間供其付費租用,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被告二有管理資料之事實,自難認為其有蒐集或處理或利用原告之個資。

07. 何況,對己義務之違反需有法律明文規定始能謂之,如同竊賊竊取某 Α 之物品,再以該物品詐騙原告,原告竟反要某 Α 負擔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一般,無異加重個人侵權行為之責任,且與現行法規範不符,亦有悖國民感情,原告之主張實難憑採。

IV 致受損害——因果關係

V 損害賠償

 

台北地院 111 簡上 266

 

08. 與第一審見解相同。

案例整理,謹供參考,個別案件爭議結果,會因為個案主、客觀因素而有不同,讀者進行各項決策前,務必徵詢專業法律意見,以期週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