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保法講義|5-1|爭議處理|爭議處理程序
金保法講義|5-1|爭議處理|爭議處理程序
20220910|V01|池泰毅律師
01. 接下來討論金融消費爭議的爭議處理程序,以及評議決定的各項問題。
02. 公平待客原則第七項「申訴保障原則」,也併入這裡討論。
03. 除了《金保法》規定的申訴、調處、評議程序外,金融消費者當然仍得循訴訟程序解決爭議,不過,此部分不在本書討論範圍內。
|爭議處理程序
04. 為了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金保法》§13 I 規定,應設立「爭議處理機構」。
05. 評議中心即係依上開規定成立之爭議處理機構,依《金保法》§17 規定,評議中心設置「評議委員會」,專責處理金融消費爭議評議事件。
06. 評議委員會,置評議委員 9 人至 25 人,均由董事會遴選具備相關專業學養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並得依委員專業領域及事件性質分組(《金保法》§17、18)。
07. 相關規定,除了《金保法》第 3 章「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外,還包括:
- 〈設立管理辦法〉;
- 〈評議程序辦法〉。
08. 關 於 評 議 中 心 之 介 紹 , 請 參 考 該 中 心 網 站 :https://www.foi.org.tw。
一、ADR
09. 所謂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訴訟外紛爭解決程序,是指法院訴訟程序以外,解決當事人私權糾紛的法律途徑。
10. 除了仲裁制度外,我國設有多種與調解有關的 ADR 制度,例如:
- 鄉鎮市調解;
- 消費爭議之調解;
- 著作權爭議之調解;
- 公害糾紛之調處;
- 性騷擾事件之調解。
11. 《金保法》為了「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設計下列三個階段的 ADR 程序:
- 第一階段:申訴;
- 第二階段:調處;
- 第三階段:評議。
12. 上述三種爭議處理程序,都是從私法自治的觀點出發,以當事人合意為基礎,依第三人介入程度不同所設計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第一階段|申訴先行
13. 申訴程序,是產業內部的爭議處理程序,並無第三人介入,而是由金融服務業自行決定申訴結果的處理方式。
14. 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前,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保法》§13 II),此稱申訴先行原則。
15. 金融服務業接受金融消費者申訴後:
- 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 30 日內為適當之處理;
- 應將申訴處理結果回覆予金融消費者。
16. 注意:倘若金融消費者未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逕行申請評議,其申請程序即有瑕疵,如其情形無法補正,評議中心應決定不受理(《金保法》§24 II (3))。
17. 此外,申請人雖曾提出申訴,倘若申訴理由與事後提出評議申請的理由不同,仍不符合「應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之要件(評議中心 105 評 0037)。
第二階段|試行調處
18. 調處之性質,介於申訴與評議之間,其目的,在希望透過評議委員的事前參予,儘早解決雙方糾紛。
19. 金融消費者提出評議申請後,爭議處理機構得試行調處;當事人任一方不同意調處或經調處不成立者,爭議處理機構應續行評議(《金保法》§23 II),因此,第二階段的調處程序,並非依法必須進行的法律程序。
20. 這是因為,調處程序的本質係著眼於當事人間自主的解決紛爭,因此在程序的開啟、進行,或最終調處方案的成立,都必須經過當事人合意,才能取得程序正當性,因此,調處程序是本於當事人自主決定的任意程序。
第三階段|評議決定
21. 評議,則是由評議委員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超然獨立進行評議程序(《金保法》§20 I),並由評議委員會全體委員以合議方式做成評議決定,其性質類似於和解建議、調解建議。
22. 雙方當事人如於評議書所載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爭議處理機構,表明接受評議決定之意思,評議即因雙方接受而成立;反之,如有一方表達拒絕之意思表示,評議即不成立(《金保法》§29 I)。
23. 這裡,要注意有無《金保法》§29 II 強制金融服務業接受評議決定規定之適用。
二、申請評議
24. 金融服務業接受金融消費者申訴後:
- 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 30 日內為適當之處理;
- 應將申訴處理結果回覆予金融消費者。
25. 下列情形,金融消費者得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 金融消費者不接受金融服務業的申訴處理結果,得在收受處理結果之日起 60 日內申請評議;
- 金融服務業逾 30 日期限不為處理,金融消費者得在期限屆滿之日起 60 日內申請評議。
逾期申請評議
27. 金融消費者逾期提出評議申請,因逾法定期限,評議中心應決定不受理(《金保法》§24 II (5)),不過,無礙金融消費者依法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