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保法講義|5-2|爭議處理|評議決定|(1) 決定不受理
金保法講義|5-2|爭議處理|評議決定|(1) 決定不受理
20220910|V01|池泰毅律師
評議中心受理評議申請,應先為程序審查,沒有應不受理之情形,才會進入到實體審查程序。
01. 評議中心受理評議申請,應先為程序審查,沒有應不受理之情形,才會進入到實體審查程序(〈評議程序辦法〉§14、15)。
02. 下列情形,評議中心應酌定合理期間通知申請人補正,如果不能補正,或申請人不為補正,即應決定「不受理」(《金保法》§24 II):
- 申請不合程式;
- 非屬金融消費爭議;
- 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 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尚未逾 30 日;
- 申請已逾法定期限;
- 當事人不適格;
- 曾依本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
- 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評議、和解、調解或仲裁;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03. 對於評議中心的不受理決定,金融消費者不得聲明不服。
|(1)申請不合程式
04. 申請評議,金融消費者應填具「申請書」,並記載下列事項(《金保法》§24 I):
- 當事人名稱及基本資料;
- 請求標的;
- 事實;
- 理由;
- 相關文件或資料;
- 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
05. 所謂請求標的,指金融消費者對金融服務業特定、具體之請求內容,例如請求給付一定數額之金錢,其請求必須明確、具體、合法,以及適於強制執行;所謂請求標的,包括請求之法律基礎以及請求內容兩個層次。
06. 實務上,常見金融消費者在申請評議時,並未具體表明請求標的,此時,評議中心得命申請人予以補正,倘若申請人無法補正,或逾期未予補正,評議中心應決定不受理。
|(6)當事人不適格
07. 所謂當事人適格,指就特定法律關係,得以當事人之地位實施評議之「資格」,因此,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應就具體之評議案件,依當事人與特定之法律關係定之。
保險業務員
08. 保險業務員並非《金保法》§11 規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責任主體,對其提起評議,為當事人不適格,評議中心應不予受理(《金保法》§24 II (6))。
09. 例如:評議中心 103 評 0256。
被保險人
10. 在要保人、被保險人為不同之人時,因為被保險人不是保險契約當事人,也不是實際接受業務員招攬之人,因此,由被保險人提起之評議申請,亦屬當事人不適格。
11. 例如:評議中心 106 評 0231。
12. 當事人不適格之程序瑕疵,在法律上無從補正,評議中心依法只能決定不受理。
|(7)、(8)一事不再理
13. 下列情形,評議中心應決定不受理:
- 曾依本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金保法》§24 II (7));
- 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評議、和解、調解或仲裁(《金保法》§24 II (8))。
14. 因為《金保法》之評議為選擇性之紛爭解決手段,為避免金融消費者就同一事件已經起訴、聲請調解、申請調處、提付仲裁或申請評議,或已和解、經調解成立、調處成立、仲裁成立、評議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者,造成爭議處理機構之資源浪費及結果歧異,因此規定上述情形,不得再申請評議。
|(9)其他情形
15. 〈評議程序辦法〉§15 I 規定,評議申請如有下列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評議中心應不受理:
- 債務協商;
- 投資表現;
- 信用評等;
- 定價政策。
債務協商
16. 純屬債務協商之申請,評議中心應不受理,因為該項請求是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就還款條件之調整進行債務協商,雙方對金融消費尚無爭議,而只是單純地協調如何調整雙方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應非屬金融消費爭議。
投資表現
17. 金融消費者購買金融商品,對於商品之投資績效,本來就應該對其盈虧自負其責,因此,倘若金融消費者以金融商品績效不佳為由申請評議,非屬金融消費爭議,評議中心應決定不予受理。
18. 例如金融消費者請求增加配息(評議中心104評0888)、爭執投資績效(評議中心109評0286),均屬投資表現之爭議,評議中心應不予受理。
信用評等
19. 金管會〈金管法字第 10200546450 號函〉,金融消費者對純屬信用評等申請評議者,係《金保法》§24 II (9) 規定評議不受理之情形,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應不受理該申請。
20. 因為「參考外國實務,考量信用評等之獨立性,信評報告不宜於評議程序中被審查,故純屬信用評等而發生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評議不受理」。
定價策略
21. 「定價策略」,在保險商品消費爭議,係指「費率釐定政策,包括預定利率及商品價格等」(〈評議程序辦法〉§15 II)。
22. 因此,保險商品之定價策略,並非金融消費爭議,金融消費者爭執解約金低於已繳保費、紅利計算方式、保險費訂定之合理性等,評議中心均決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