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保法講義|5-2|爭議處理|評議決定|(2) 評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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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0|V01|池泰毅律師

01. 評議中心在實體審查申請人之請求有無理由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1. 祕行原則;
  2. 書面審理原則;
  3. 公平合理原則。

|祕行原則

02. 評議程序的進行,採祕行原則,金融消費爭議當事人、爭議處理機構及其人員均應遵守。

03. 「金融消費爭議當事人,就他方當事人於爭議過程所提出之申請及各種說明資料或協商讓步事項,除已公開、依法規規定或經該他方當事人同意者外,不得公開。」、「爭議處理機構及其人員對所知悉金融消費爭議之資料及評議過程,除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爭議雙方之同意外,應保守祕密。」(《金保法》§19)

|書面審理原則

04. 評議程序以「書面審理」為原則(《金保法》§26 I),但評議委員會應使當事人有於合理期間陳述意見之機會。如果評議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至指定處所陳述意見;此外,當事人請求到場陳述意見,評議委員會認有正當理由者,亦應給予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05. 因此,評議程序是以「書面審理」為原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為例外,評議委員會對採取何種方式進行評議程序,有裁量權,但當事人得提出到場陳述意見之請求。

|公平合理原則

06. 爭議處理機構受理申請評議後,應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超然獨立進行評議(《金保法》§20 I)。

07. 公平合理原則是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的重要原則,我們將再詳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