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保法講義|6-2|公平誠信|誠信原則

公平待客 R1——訂約公平誠信原則

· 保險招攬

20220910|V01|池泰毅律師

|誠信原則

01. 誠信原則是民事法的帝王條款,《民法》§148 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02. 所謂誠實信用之原則,係在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依正義公平之方法,確定並實現權利之內容,避免當事人間犧牲他方利益以圖利自己,自應以權利人及義務人雙方利益為衡量依據,並應考慮權利義務之社會上作用,於具體事實妥善運用之方法(最高法院 107 台上 2210)

派生原則

03. 在誠信原則下,有下列四項派生原則:

  1. 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2. 權利失效原則;
  3. 情事變更原則;
  4. 禁反言原則。

參考案例

04. 例一:評議中心 101 評 1048(保險商品設計未考量保戶之利益及合理期待)。

05. 例二:評議中心 109 評 0410(以 A 保險查詢獲知之病歷資料,要求申請人簽署 B 保險之承保條件變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