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保法講義|6-3|公平誠信|有利解釋原則
金保法講義|6-3|公平誠信|有利解釋原則
公平待客原則 R1——訂約公平誠信原則
20220910|V01|池泰毅律師
解釋保險契約時應特別注意保險制度之本質及機能,對於保險契約之文字進行探求,倘解釋契約文義後仍有疑義,方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並非可逕棄契約約定之文義不顧而直接作對於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有利之解釋(台南高分院 105 保險上 1)。
|有利金融消費者解釋原則
01. 《金保法》§7 II 後段規定:「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釋。」《消保法》§11 II、《保險法》§54 II 亦有相同規定。
02. 契約內容如無疑義,即無採取有利金融消費者解釋的餘地。
03. 解釋保險契約時應特別注意保險制度之本質及機能,對於保險契約之文字進行探求,倘解釋契約文義後仍有疑義,方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並非可逕棄契約約定之文義不顧而直接作對於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有利之解釋(台南高分院 105 保險上 1)。
合理期待
04. 解釋契約時,應同時考量要保人、被保險人對於保險契約內容的合理期待。
05. 最高法院認為,由於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契約,保險人於保險交易中不得獲取不公平利益,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合理期待應受保護(最高法院 103 台上 1721);因此,保險契約之定型化約款之解釋,應依一般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合理了解或合理期待為之,不得拘泥囿於約款文字(最高法院 100 台上 2026)。
06. 例如:本件原審根據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綜合研判,並本其認事、採證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合法認定:系爭保險附約就「住院」一詞之定義,係指被保險人若有「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之情事,即屬「住院」,並不以必須 24 小時居住於醫院、在醫院過夜為限,亦未明示所謂「住院」僅指「全日住院」,該約定符合訂約時之修正前《精神衛生法》§25 規定,即全日住院、日間或夜間住院,均屬住院之概念,亦為被上訴人於訂約時,對日間住院符合系爭保險附約所約定之住院,所得產生合理期待之事實,因而以上述理由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最高法院 105 台上 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