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保法講義|7-2|注意與忠實義務|忠實義務

公平待客原則 R2——注意與忠實義務原則

· 保險招攬

20220910|V01|池泰毅律師

|忠實義務

01. 《金保法》§7 III 在 2014 年增訂後段規定:「(金融服務業)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具有信託、委託等性質者,並應依所適用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負忠實義務。」

02. 忠實義務主要在解決利益衝突的情形,與注意義務強調金融服務業應依社會一般誠信,勤勉而有相當經驗之人所應具備之注意履行義務,並不相同。

03. 為什麼在注意義務之外,《金保法》§7 III 還要增訂忠實義務的規定?修正理由略謂:

  1. 有鑑於金融服務業對於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不僅掌控關鍵資源(critical resource)及重要資訊(critical information),且其通常強調其在金融領域之專業地位,對金融消費者提供專業性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以創造金融消費者之財富或保全其資產價值,處於弱勢地位之金融消費者則因信賴其專業性而順從其建議。
  2. 因此,金融服務業應對金融消費者負有受任人義務或受託人義務(fiduciary duties),不僅應負有專業之注意義務(duty of care),且應負有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防範或揭露利益衝突,並避免獲得不正利益。

04. 不過,目前評議實務並未嚴格區分注意義務、忠實義務適用上的差異,許多性質上屬於利益衝突的案例,仍以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為據,決定金融服務業應予賠償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