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網站

消滅時效|三、期間起算

 

2022年8月10日

20220810|V01|池泰毅律師

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權利人於法律上並無障礙,而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 至於請求權人因疾病或其他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時效之進行不因此而受影響。權利人主觀上不知已可行使權利,為事實上之障礙,非屬法律障礙。

期間起算

35. 在確認各種類型消滅時效的期間後,下一個問題,就是個別期間的起算點。

36. 《民法》§128 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37. 本條,可以區分為「以作為為目的之請求權」以及「以不作為為目的之請求權」兩種類型。

以作為為目的之請求權

38. 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權利人於法律上並無障礙,而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 至於請求權人因疾病或其他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時效之進行不因此而受影響。權利人主觀上不知已可行使權利,為事實上之障礙,非屬法律障礙。

39. 至於義務人實際上能否為給付,則非所問。

40. 債權定有清償期者,自期限屆滿時起,即可行使,其消滅時效應自期限屆滿時起算。

41. 債權未定清償期者,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債權成立時起算。 此際,判斷債權自何時成立,即屬重要之事。

42. 如果債權附有停止條件,則以其條件成就時,為債權可行使之時。

43. 此外,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倘若當事人於契約中約定,關於特定事項之權利,須由一方向他方請求協議,而當事人一方就其請求之事項又已依據該約定與他方協議者,則在當事人協議成立或不成立以前,該事項請求權之行使即有法律上之障礙。

44. 由於《民法》§128 係一般性規定。因此,當其他法律對於時效起算點另有規定時,自應從其規定。

45. 例如旅遊契約,依《民法》§514-12 規定:「本節規定之增加、減少或退還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墊付費用償還請求權,均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消滅時效起算點,是從「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算。

46. 再如運送契約,依《民法》§666 規定:「對於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則是從「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開始計算。

以不作為為目的之請求權

47. 至於以不作為為目的之請求權,則自債務人有違反行為時,起算其消滅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