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保法講義|8-1|廣告招攬|廣告文宣

公平待客原則 R3——廣告招攬真實原則

· 保險招攬

20220911|V01|池泰毅律師

01. 公平待客原則第三項為「廣告招攬真實原則」。

02. 《金保法》§8 I 規定:「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對金融消費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03. 由於招攬人員在說明特定保險商品時,有時會使用廣告文宣作為說明工具,因此,相關討論,可同時參考「告知與揭露原則」之說明。

|廣告文宣

04. 過去,保險業法僅針對「廣告」予以規範,2011 年《金保法》制定時,將「業務招攬」與「營業促銷活動」同時納入規範。

05. 「廣告及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種類眾多,凡是以促進業務為目的,利用傳播媒體、宣傳工具或方式,就業務及相關事務為傳遞、散布、宣傳、推廣、招攬或促銷者,均屬之。

06. 具體類型,依〈廣告辦法〉§3 規定,包括:

  1. 報紙、雜誌、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
  2. 宣傳單、海報、廣告稿、新聞稿、信函、簡報、投資說明書、保險建議書、公開說明書、貼紙、日(月)曆、電話簿或其他印刷物。
  3. 電視、電影、電話、電腦、傳真、手機簡訊、廣播、廣播電臺、幻燈片、跑馬燈或其他通訊傳播媒體。
  4. 看板、布條、招牌、牌坊、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或其他任何形式之靜止或活動之工具與設施。
  5. 與公共領域相關之網際網路、電子看板、電子郵件、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電子通訊傳播設備。
  6. 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或其他公開活動。
  7. 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07. 為了行文方便,以下將「廣告及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簡稱為廣告文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