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保法講義|8-4|廣告招攬|廣告拘束力
金保法講義|8-4|廣告招攬|廣告拘束力
公平待客原則 R3——廣告招攬真實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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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1|V01|池泰毅律師
|廣告拘束力
01. 所謂廣告拘束力,係指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對金融消費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金保法》§8 I)。
02. 本條係參考《消保法》§22 規定而來:「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該條規定,常應用在預售屋廣告爭議案例。
03. 例如:按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消保法》§22 定有明文。此係為保護消費者而課企業經營者以特別之義務,不因廣告內容是否列入契約而異,否則即無從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預售屋之購買人與建商訂定買賣契約時,既無何成品可供檢視,祇能信賴建商之廣告,建商以廣告內容誘發客戶預購房屋之動機,且以廣告內容與購屋人洽談該屋之性質,廣告之說明及樣品屋示範應成為契約內容之一部(最高法院 93 台上 2103)。
04. 但是,保險契約畢竟是一種透過契約條款建構出來的無形金融商品,其商品本身係由複雜的契約條款及各項契約、文件所構成,屬於法律商品,與一般有體商品的交易不同,因此,如何認定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恐有相當困難。
05. 截至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發現相關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