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保法講義|9-2|適合度原則|KYP

公平待客原則 R4——商品或服務適合度原則

· 保險招攬

20220911|V01|池泰毅律師

保險業務員無照招攬,並不影響契約效力,保險契約不致因此無效,但要保人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充分瞭解商品

01. 適合性義務的第一個端點,是保險業「應充分瞭解商品」,意指其必須對其銷售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有所了解。

02. 保險業了解其設計、開發、銷售的保險商品,理所當然。

03. 重點在於,保險業(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所屬的招攬人員、服務人員是否能夠充分掌握保險商品的內容。

04. 保險業必須要求其第一線的招攬人員取得專業證照,使其充分瞭解商品,否則,如何能夠期待其能正確地履行適合性義務、說明義務?

無照招攬

05. 保險業務員必須取得專業證照,是最基本的要求,欠缺證照,即欠缺專業性的保證,所以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保業規則〉§6 VI)。

06. 保險業務員欠缺專業性的保證,不論事實上是否充分瞭解商品,都難以證明其有能力履行適合性義務、說明義務;實務上最常見爭議,就是保險業務員欠缺專業證照,而有無照招攬之情形。

07. 為了規避無照招攬的違規行為,保險實務還進一步演化出所謂共同招攬、掛名招攬、雙招攬、顧問等變形的因應措施,對此類違規行為,金管會保險局已多次重申,保險業應依〈招攬辦法〉、〈保業規則〉等規定辦理。 8

契約效力

08. 保險業務員無照招攬,並不影響契約效力,保險契約不致因此無效,但要保人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09. 基本上,評議中心多參考高雄地院 98 保險 5、高等法院 97 上易 682 等判決,認為業務員無照招攬,雖然違反〈保業規則〉,但不影響契約效力,只要要保人確實有投保之意思表示,保險契約不致因保險業務員無照招攬而歸於無效,但是保險業應對要保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案例

10. 例一:評議中心 101 評 0625。

11. 例二:評議中心 101 評 0673。

12. 例三:評議中心 101 評 0707。

13. 例四:評議中心 109 評 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