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保法講義|9-3|適合度原則|KYC|(3) 財務狀況
金保法講義|9-3|適合度原則|KYC|(3) 財務狀況
公平待客原則 R4——商品或服務適合度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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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1|V01|池泰毅律師
|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
三、財務狀況
01. 除了上述五項應瞭解消費者事項外,保險業還應該進一步充分瞭解要保人個人的財務狀況,此部分討論,涉及財務核保的議題,在此先簡要說明與 KYC 有關部分。
02. 所謂財務核保,是指核保人員從財務的角度來衡量要保人/被保險人的實際經濟需求及續期支付保險費的能力與其投保金額是否相當的核保程序。
03. 財務核保之目的,在排除不當的保障設計,以有效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以及避免過多失效保單。
04. 〈招攬辦法〉§7 I (2) 規定,金融服務業應制定內部的財務核保機制,〈招攬自律規範〉、〈核保實務作業準則〉也設有相關規範。
05. 財務核保所需要保人之財務資訊,部分是由保險業務員負責蒐集,也是保險業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的重要環節。
評估項目
06. 財務核保應評估的項目如下:
- 職業穩定性;
- 資產負債狀況;
- 收入來源;
- 保險需求;
- 有效保額;
- 保費繳交合理性。
07. 保險業務員招攬時,應蒐集上開評估項目所需之要保人財務資訊。
應辦財務核保
08. 下列情形,應辦理財務核保(〈招攬自律規範〉§9):
- 同一被保險人累計其他同業之人壽保險(含投資型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不含旅行平安保險)投保金額(不含躉繳型保單)超過被保險人家庭年收入之 20 倍;
- 同一被保險人累計其他同業年繳化保險費(不含躉繳型保單)支出超過被保險人家庭年收入之 30%(1 年期傷害保險、健康保險、旅行平安保險除外);
- 同一被保險人累積同一公司人壽保險投保金額 1,001 萬元以上;
- 同一被保險人累積同一公司傷害保險 1,001 萬元以上;
- 同一被保險人累積同一公司旅行平安保險 2,001 萬元以上;
- 同一被保險人累積同一公司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有效保額達 1,501 萬元以上;
- 同一被保險人累積保險業人壽保險及傷害險有效保額達 2,501 萬元以上。
09. 招攬保件如有上開情形之一,即應辦理財務核保,保險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予以規避。
10. 實務上,常見保險業或所屬招攬人員因各種原因,有意無意忽略執行財務核保作業程序,或甚至刻意規避辦理財務核保,因而導致招攬爭議。
11. 要注意,即使保險業早前已經掌握要保人的財務狀況,但在知悉其財務狀況發生變化後,日後承保新保單時,仍應再次辦理財務核保,而不能繼續沿用資訊落後之財務狀況告知書。
12. 例如:評議中心 106 評 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