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保法講義|9-3|適合度原則|KYC|(4) 誠實填寫招攬報告書

公平待客原則 R4——商品或服務適合度原則

· 保險招攬

20220911|V01|池泰毅律師

保險業務員應誠實填寫招攬報告書義務,此項義務,是「注意與忠實義務原則」的具體表現。

|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

四、誠實填寫招攬報告書

01. 由於保險業務員站在保險招攬的第一線,是直接與要保人聯繫、接觸之人,因此,有關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所需的各項資料,主要是由業務員進行蒐集,並且具體記載在招攬報告書內容裡。

02. 為了履行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的義務,保險業務員製作招攬報告書時,應該善盡誠實填寫招攬報告書義務(〈招攬辦法〉§6 I (7)),此項義務,是「注意與忠實義務原則」的具體表現,而且金融服務業對於招攬報告書內容之真實性,負有舉證責任。

03. 倘若保險業務員「未善盡第一線招攬責任、未於要保書內之『業務人員報告書』中據實報告致影響核保評估或致保戶權益受損者。」依〈懲處參考標準〉規定,保險業得對業務員課以至少停止招攬1 年之處分。

應載內容

04. 〈招攬辦法〉§6 I (7) 規定,業務員招攬報告書至少應包含列內容:

  1. 招攬經過。
  2.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工作年收入及其他收入。
  3.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是否投保其他商業保險,以及投保前3 個月內客戶是否有辦理終止契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情形(2020 增訂)。
  4. 家中主要經濟來源者。
  5. 身故受益人是否指定為配偶、直系親屬,或指定為法定繼承人,且其順位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若否,應說明原因。
  6. 對 65 歲以上之客戶投保案件,應載明該客戶是否具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保險商品適合該客戶及評估理由,並做成評估紀錄(2022 年增訂)。
  7. 其他有利於核保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