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保法講義|9-4|適合度原則|適合性評估|(1) 一般性規定

公平待客原則 R4——商品或服務適合度原則

· 保險招攬

20220911|V01|池泰毅律師

|適合性評估

01. 在充分瞭解商品及金融消費者後,接下來,保險業應該要辦理適合性評估程序。

02. 適合性評估應考量的事項,依保險商品類型而有不同,可分為兩類:

  1. 一般性規定;
  2. 投資型保險的特別規定。

03. 投資型保險的適合性評估,規範要求較為嚴格。

04. 至於財務核保,則是核保人員從財務的角度來衡量要保人/被保險人的實際經濟需求及續期支付保險費的能力與其投保金額是否相當的核保程序,也是保險業進行適合性評估的重要環節,在此一併討論。

|一般性規定

05. 〈適合辦法〉§9 規定,保險業在評估適合性時,應考量下列事項:

  1. 金融消費者是否確實瞭解其所交保險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
  2. 金融消費者投保險種、保險金額及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相當。
  3. 金融消費者如係購買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瞭解客戶對匯率風險之承受能力。

06. 此外,保險業踐行適合性評估程序時,應具體說明商品與申請人需求之適切性、關聯性等項。

參考案例

07. 例一:評議中心 103 評 0699(申請人已表示無法投保○○年,業務員卻仍提供繳費年期○○年之保險商品予申請人投保)。

08. 例二:評議中心 110 評 1625(卷證未見相對人就商品與申請人需求之適切性、關聯性提出相關具體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