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營業祕密訴訟時,原告應具體主張營業祕密之內容與範圍

· 營業秘密

TS-03-02|20240216 (V02)

池泰毅律師

 

III. 起訴準備

 

(II) 具體主張營業祕密內容

 

01. 資訊內容

02. 如前所述,營業祕密的性質,是一種無形的資訊,因此,在具體個案中,如何具體、明確的描述營業祕密的內容及範圍,有時候並不容易,這是原告提起營業祕密訴訟案件時,最大的困擾,這個關卡沒有通過,原告就會陷入「未盡主張責任」的困境。

03. 「營業祕密之客體並非有體物,而係無形無體的資訊」(張靜(2007):p.319),只是有時候,這些資訊會附著在一定的有體物(載體)上而已。所以要釐清,所謂的營業祕密,並不是在法庭上,原告提出來的各項文件,而是這些文件背後所顯現出來的特定資訊(內容),才是營業祕密。

03-1.「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1 第 1 項各款之重製、取得、使用、洩漏他人營業秘密罪之判斷,首須確定營業秘密之內容及其範圍,並就行為人所重製、取得、使用、洩漏涉及營業秘密之技術資訊是否具備秘密性、經濟價值及保密措施等要件逐一審酌。如其秘密,僅屬抽象原理、概念,並為一般涉及相關資訊者經由公共領域所可推知,或不需付出額外的努力即可取得相同成果,或未採取交由特定人管理、限制相關人員取得等合理保密措施,均與本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最高 107 台上 2950、108 台上 36、108 台上 1608)(20240216(V02) 新增)

04. 原告應具體指明營業祕密之內容及範圍

05. 就是因為營業祕密的具體表述,並不容易,所以,我們經常發現法院以原告並未具體指明其營業祕密為何,而判決原告敗訴;這說明,倘若原告在起訴前,沒有辦法具體地、明確地指出其營業祕密之內容與範圍,將會讓法院無法判斷有無原告主張營業祕密之存在。

06. 實務上,有多起原告因為未具體指明營業祕密之內容及其範圍,而遭敗訴判決的案例。

07. ......[案例刪除]

08. 台中地院 97 智 15 民判(可移動式衛浴照護輔具系統案):「本院於審理期間一再闡明請原告說明其所稱之營業祕密及智慧財產權具體內容為何,原告均無法具體說明,僅能抽象說明原告產品的功能為何,且經本院詢之原告主張其產品有專利可能性為何,原告訴訟代理人答:『整合性功能』;證人丙○○答:『產品的升降、集便、沖洗原來都有這些設計,但是原告將這些功能整合成可移動式照護衛浴設備,就是創新理念。』,本院認將多項功能整合之想法,僅屬產品需求,具備將多項功能整合之知識或方法始具備該當所謂營業祕密或智慧財產權之可能。」

09. 新北地院 100 勞訴 6 民判:「此處所稱『應用技術』、『企劃能力』、『整合系統之應用』均屬不確定之概念,原告不僅未能具體特定其內容,更未舉證已採取何種合理之保密措施,故能否成立營業祕密法上之『營業祕密』,已非無疑。」

010. ......[案例刪除]

011. 台中地院 102 訴 244 民判:「原告所謂之銷售過程,則未具體指出其內容,以及與營業機密間之關聯性。」

012. 新竹地院 103 訴 155 民判(薄膜沉積機台案):「原告主張其營業祕密乃指原告供應鏈(含客戶名單)、定價策略、研發方向等情,既未見原告說明其具體內容及證明,以供本院審酌是否確屬營業祕密,復未見舉證被告等人有何加以侵害之具體行為,是原告主張自無可採。」

013. 台中高分院 104 重勞上 1 民判:「所謂 ERP 系統,係指以會計為導向的資訊系統,利用模組化的方式,用來接收、製造、運送和結算客戶訂單所需的整個企業資源,將原本企業功能導向的組織部門轉化為流程導向的作業整合,進而將企業營運的資料,轉化為使經營決策能更加明快,並依據強調資料一致性、即時性及整體性的有效資訊,換言之 ERP 系統僅屬企業資訊之管理系統,並非所謂營業祕密,透過ERP所管理之企業資訊,始有該當營業祕密之可能。」

014. 高等法院 104 上易 1343 刑判:「原審法院於歷次準備程序期間一再請公訴人及告訴代理人提出說明[營業秘密之具體內容],然迄至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有相關具體說明,嗣提起本案上訴後,仍未就此部分加以說明。是本院因無從知悉該『研發頂沛髮根營養液之配方開發組成說明』及『血小板濃厚血漿體外保存方法』之具體內容,乃無法據以判斷該等『配方開發組成說明』或『保存方法』是否具備非周知性(非顯而易知性、新穎性)、經濟價值性與祕密性,自無從逕認公訴意旨所指告訴人研發『頂沛髮根營養液之配方開發組成說明』及『血小板濃厚血漿體外保存方法』該當於刑法第 317 條所稱之『工商祕密』。從而,亦無從認定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洩漏該等『工商祕密』之犯行。」

015. 智財法院 109 民營訴 2 民判(天鼎火鍋湯頭配方):「經查,原告所稱不加味精、天然原味呈現之系爭湯頭配方,乃表明火鍋湯底係以天然食材熬煮而成,然而,火鍋湯頭風味或口感,通常取決該食材之成分,並受食材新鮮度之影響,而且相同之食材所熬煮之湯頭的安定性,復因食材數量、熬煮方法等因素交互作用,而呈現風味有所不同,且系爭湯頭配方內容及實際運用各該配方於火鍋湯底之食材、數量、熬煮方法等相關資訊,均未見有何相關證據或記載文件可資佐憑,則系爭湯頭配方內容為何,已難以確定。

016. 潛在性營業祕密

017. 因此,原告在起訴前,應該具體化、明確化其潛在性營業祕密,再據以說明該等營業祕密的內容,以免被法院認為,原告只是空泛主張,而未能說明具體內容。

018. 所謂的潛在性營業祕密,是指公司內部有可能構成營業祕密的相關資訊,通常,在公司開始進行營業祕密盤點程序時,就應該事先予以識別,其類型,並不以《營業祕密法》第 2 條所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為限,只要是屬於生產、銷售或經營方面的特定資訊,而能通過營業祕密三要件之檢驗,都有可能是營業祕密。

019. 以製程資訊為例,倘若原告能夠提出設計圖、流程圖、生產技術、設備規格等文件,並就所載內容具體說明,將可有效避免因為主張內容空泛,而遭法院判決敗訴的風險。

020. 盤點營業祕密——營業祕密管理的觀點

021. 由於營業祕密性質特殊,不像專利權,可以透過政府事前審查、特許,來確認某項資訊是否具有營業祕密(基本上,始終保持機密性,正是營業祕密最大的特色),因此,在具體訴訟事件發生前,公司如何掌握營業祕密的內容及其範圍,殊屬重要。

022. 盤點營業祕密的過程,在協助公司掌握所持有的營業祕密以及相關管理程序,因此,盤點營業祕密程序,是公司進行營業祕密管理的第一步。

023. 事實上,盤點營業祕密的過程,就是對個別資訊賦予「獨特性」,以建構其營業祕密的地位。所謂獨特性,可以理解為營業祕密三要件的總體,包括:(1) 機密性;(2) 經濟價值以及 (3) 合理的保密措施等。

024. 例如,同樣都是客戶資料,有沒有透過盤點程序賦予其「獨特性」,在判斷是否屬於營業祕密上,就有很大的差異。

025. 附帶一提的是,客戶資料性質屬於商業性資訊,因此,法院認為:「商業性資訊之祕密性,在程度上並不以其他同業或一般涉及該類資訊者皆無從取得或完全不知為必要,若該等資訊係投注相當人力、財力、時間,且經篩選、分析、整理,可使企業取得經營上之競爭優勢,即非不得認為業已具備祕密性之要件。」這是區別商業性資訊、技術性資訊的實益所在(請參考〈營業祕密,是一種技術性或商業性資訊!〉之說明)。

026. 案例一:原告主張失敗

027. 最高法院 99 台上 2425 民判:「若僅表明名稱、地址、連絡方式之客戶名單,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定方式查詢取得,且無涉其他類如客戶之喜好、特殊需求、相關背景、內部連絡及決策名單等經整理、分析之資訊,即難認有何祕密性及經濟價值。」、「然上訴人所提出之客戶名單內容僅有客戶名稱及國別,並未包含個別客戶之風格及消費偏好等資訊。且窗簾業界國際買家名稱、國別及聯絡方式等一般性資料,係交易市場上公開之資訊,任何人均可透過網路查詢國際展覽取得之廠商名冊獲得相關資料。」

028. 案例二:原告主張成功

029. 最高法院 102 台上 235 民判:「『客戶資訊』之取得如係經由投注相當之人力、財力,並經過篩選整理而獲致之資訊,且非可自其他公開領域取得者,例如個別客戶之個人風格、消費偏好等,固足認係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之營業祕密。」「公開所有之資訊,應不許私人所獨占使用,此乃基於公益之當然考量,倘客戶資訊之取得係經投注相當之人力、財力,並經過篩選整理,始獲致該客戶名單之資訊,而該資訊存有一些非可從公開領域取得之客戶資料,例如:事業透過長期交易過程所得歸納而知或問卷調查所建構之客戶消費偏好記錄;客戶訂單資料上所顯示之購買品項、數量及單價;指定送貨地點所透露出之行銷通路;特定客戶一般所採行之貿易條件等等。該等祕密性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包含個別客戶之個人風格、消費偏好,相當程度可認為該等資料非競爭對手可得輕易建立,原則上該當所謂營業祕密。」

030. 透過前開分析,可以知悉,法院在承認客戶資料屬於營業祕密的案例中,除了考量公司所投注之資源(例如人力、財力)外,還會考慮該等資料有沒有經過篩選、整理,有沒有包括無法從公開領域取得之資訊等因素。而盤點營業祕密,就是建立資訊獨特性的起點,公司可以在盤點過程中,逐步添加各項非競爭對手可輕易知悉之元素,藉此增加資訊的獨特性,以利爭議發生時,據以主張、證明營業祕密的存在。

 

參考資料

張靜(2007),《我國營業祕密法學的建構與開展-第一冊 營業祕密的基礎理論》,台北:新學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