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後同意|告知原則

· 醫療爭議

張惇嘉律師

版次:20230831 (v1)

 

01. 告知原則

02. 就告知後同意來說,可再分為「告知原則」及「同意原則」,就告知原則言,係指醫療機構、醫師應向病人告知醫療資訊;就同意原則言,則是指病人在充分受告知後,得以自主決定是否採取醫療行為。

03. 依此,由於醫學知識的高度專業,基於資訊上的不對等,醫療機構及醫師負有告知義務,向病人提供充分的醫療資訊,以幫助病人做成醫療上的決策,避免造成爭議。

04. 告知內容

05. 問題是,醫療機構及醫師應該告知病人哪些醫療資訊?除了《醫療法》及《醫師法》的規定外,我們可以參考下面案例。

06. 「醫師為醫療行為時,應詳細對病人本人或其親屬盡相當之說明義務,經病人或其家屬同意後為之,以保障病人身體自主權;上開醫師應盡之說明義務,除過於專業或細部療法外,至少應包含:(一)診斷之病名、病況、預後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二)建議治療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代治療方案暨其利弊。(三)治療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暨雖不常發生,但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之風險。(四)治療之成功率(死亡率)。(五)醫院之設備及醫師之專業能力等事項;亦即在一般情形下,如曾說明,病人即有拒絕醫療之可能時,即有說明之義務。」(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2676 號刑事判決)

07. 由上述案例可知,告知原則的內容,主要包括診斷狀況,不接受治療的後果,各治療方案的風險、併發症及副作用、成功率(死亡率)等重要資訊,而不及於過於專業、細部的療法;原因在於,如果要求告知的內容無所不包,一方面不僅無益於病人理解,另一方面更將造成醫療機構、醫師採取防禦性醫療,而有害於醫病關係。

08. 告知標準

09. 再進一步就告知內容的標準來說,在理論上,大致有「理性醫師標準說」、「理性病患標準說」二種不同看法。

10. 「理性醫師標準說」認為,告知義務的標準應交由醫療專業進行判斷,以一般謹慎、理性的醫師在相同情況下,所會告知的資訊為準。

11. 「應認醫療機構及醫師之說明及告知義務,以醫療實務上所採認之『理性醫師標準』,而所謂『理性醫師標準』係指將說明義務的範圍、內容交由醫療專業來判斷,而哪些事項應告知病人端視個別醫療專業之醫療慣行(customarypractices)而定。亦即,係以『一個理性的醫師,在系爭個案的情況下,都會告知病人的資訊』為判斷標準。」(台中高分院 106 年度醫上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12. 「理性病患標準說」則認為,告知義務的標準應視病人需要,以客觀上對病人作成決定的重要性資訊為準。

13. 「醫師就危險說明義務之內容及範圍,應視一般成年理性之病患所重視之醫療資料加以說明,其具體內容包括各種診療之適應症、必要性、方式、範圍、預估成功率、可能副作用和發生機率、對副作用可能之處理方式和其危險、其他替代可能的治療方式和其危險及預後狀況、藥物或儀器的危險性與副作用等,非謂病患得漫無邊際或毫無限制要求醫師負一切之危險說明義務。」(高等法院 101 年度醫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14. 雖然,上述二種看法的理論基礎並不相同,「理性醫師標準說」係從醫師角度出發,「理性病患標準說」則著眼於病人角度,但有學者認為,在實際適用的結果上,二種看法到底有無不同,仍有探討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