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營業祕密訴訟之 EONA 原則?

· 營業秘密

TS-04-01|20240214 (V01)

池泰毅律師

 

IV. EONA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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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原告(營業秘密所有人)提起提起營業秘密訴訟,應盡主張責任及舉證責任(請參考〈提起營業祕密訴訟時,原告應盡的主張與證明責任〉之說明)。

02. EONA 原則,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協助法院逐一檢視原告是否已盡各項舉證責任,當然,原告在起訴前,也可依此原則檢視自身掌握的證據資料是否充分,因此,本系列文章將以 EONA 原則為基礎,依次進行探討。

03. EONA原則,包括原告下列四項舉證責任:

  • E:證明營業祕密確實存在(The Existence Proof);
  • O:證明原告為營業祕密所有人(The Ownership Proof);
  • N:證明原告已經告知被告某項資訊屬於營業祕密(The Notice Proof);以及
  • A:證明被告曾經接觸過該項營業祕密(The Access Proof)。

04. 證明權利存在(the Existence Proof):原告必須證明,在系爭案件中,確實有營業祕密存在,此時,原告主要是針對機密性、經濟價值以及原告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等項(即一般所謂「營業祕密三要件」),舉證證明。

05. 證明權利歸屬(the Ownership Proof):原告必須證明,在系爭案件中,其係有權主張營業祕密之人,無論其是營業祕密所有人,或是被授權人。

06. 證明已經告知(the Notice Proof):原告必須證明,其已經採取適當措施,使被告知悉其有意將特定資訊視作營業祕密予以保護;此部分,與原告在合理保密措施中,應採取的告知措施(Notice Measures)有關。

07. 證明曾經接觸(the Access Proof):在完成營業祕密的存在、歸屬、告知等證明後,原告還必須證明被告確實在特定期間、場合,曾經接觸過該項營業祕密,並因此知悉該營業祕密之內容,此與原告在合理保密措施中,所採取的管制措施(Physical Measures)有關。

08. 在原告通過 EONA 原則四項檢驗後,才有進一步檢討被告有無侵害原告營業祕密之行為,以及是否應該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的餘地;否則,原告既非營業秘密所有人(或被授權人),又有何探討營業秘密遭到侵害,以及損害賠償若干之必要。

09. 相較之下,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由於專利權是經過政府正式授予與專利權人之權利,因此,只要仍然在專利權有效期間內,針對權利存在、歸屬兩項,專利權人一般無須特別舉證證明,而係以專利證書為憑。

010. 至於告知、接觸兩項,因為專利權的內容已刊登在專利公報並對外公告,任何人均可被擬制為已受告知,並有機會接觸專利權內容,因此,專利權人亦無庸耗費太多的時間、精力,來證明被告是否已受告知,或曾經接觸專利權之內容。

011.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較多的爭議,是集中在被告有無侵害原告專利權之行為,以及是否應該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或者損害賠償數額等爭議事項的證明上;而在侵害營業祕密案件中,原告應該負擔舉證責任的範圍,從權利存在與否,到最終的損害賠償金額,其待證事項的範圍,實較專利侵權訴訟為深、為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