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PR Case 005. Italian Garante - E-INVOICES: NO DATABASE TO BE SET UP BY ITALY’S REVENUE AGENCY. NO E-INVOICES FOR HEALTH CARE SERVICES

GDPR:§5(1)(b) (purpose limitation)、§5(1)(c) (data minimization)、§25 (data protection by design and by default)、§35 (DPIA)

· 個資法,GDPR,GDPR 案例

日期:20 March 2019

國家:義大利

關鍵字:電子發票;資料最小化;資料保護設計與預設;資料保護影響評估(DPIA)

GDPR:§5(1)(b) (purpose limitation)、§5(1)(c) (data minimization)、§25 (data protection by design and by default)、§35 (DPIA)

裁決:警告

摘要:

(1) 基於新的電子發票(e-invoice)法規,義大利稅務局(Italian Revenue Agency)計畫導入新的處理措施;而電子發票的適用範圍,包括商品、服務的供應商之間,以及供應商與消費者之間。

(2) 初期,稅務局曾經計劃在其入口網站上完整存儲和提供所有電子發票檔案(在2017年,金額約為21億),但是這些檔案包括有關購買商品、服務的詳細資訊,而這些資訊與稅收之目的無關。

(3) 另一方面,這些資訊在極大範圍內,可以揭露資料主體多樣化的消費模式,從公用事業和電信到交通(例如高速公路通行費、機票、酒店的訂購紀錄),到法律和醫療照護服務(例如刑事或其他訴訟程序,或對特定患者進行的醫療診斷)。

(4) 因此,義大利監管機關(Garante)認為,這樣的資料處理範圍及方式,與新法旨在實現的公共利益目的相較,不成比例,而要求予以修正。

(5) 修正後的電子發票系統想定,稅務局只會儲存基於稅務目的而進行自動檢查所需的相關資料(only the data required for the automated checks the Agency is called upon to perform for taxation purposes),例如,關於電子發票與特定納稅人間具有一致性所需的資料,至於所購買的商品、服務等資訊,則不在儲存範圍內。此外,醫療照護服務或相關商品,則毋庸開立電子發票。

(6) 稅務局只有在納稅人的特別要求,並且與監管機關達成協議後,才可以儲存和接近電子發票的完整內容。

(7) 監管機關還發現兩個關鍵問題,警示(warning)稅務局必須在系統最後推出前,予以修正。

(8) 首先,納稅人使用的中介機構在傳輸、接收和儲存電子發票的過程中,可能因為同時對多家企業提供服務,而可以透過交叉參照(cross-referencing)以及大量的資料組合(combination of huge amounts of information.)等技術,識別個人資料,進而造成資料外洩或被誤用的風險增加。

(9) 其次,該修正後的電子發票系統也存在若干資訊安全風險,例如欠缺資料加密機制。

(10) 最後,監管機關要求稅務局改善這些問題,並且依 GDPR §35 規定辦理資料保護影響評估(DP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