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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R Case 010. First Significant Fine Was Imposed for the Breaches of the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in Lithuania

GDPR:§5(1)(c) (data minimization)、§5(2) (accountability)、§32 (security of processing)、§33 (notification to the SA)

2023年3月30日

日期:21 May 2019

國家:立陶宛

關鍵字:資料最小化;當責;個人資料侵害;通報監管機關;適當安全措施

GDPR:§5(1)(c) (data minimization)、§5(2) (accountability)、§32 (security of processing)、§33 (notification to the SA)

裁決:行政罰鍰(€ 61,500)

摘要:

(1) 控管者 MisterTango UAB 是一家經營國際業務的財務公司,提供立陶宛居民、公司與外國居民、公司之間的跨國付款服務。

(2) 該公司在處理跨國付款服務時,會將涉及個人資料的電腦畫面予以截圖(screenshots)儲存,但是因為不適當的處理方式,導致個人資料侵害事件,並且怠於通報監管機關。

不當處理個人資料

(3) 監管機關認為,MisterTango UAB 在處理(訪問,收集)個人資料時,蒐集超過處理付款所需之客戶個人資料。

(4) 基於資料最小化原則(data minimisation principle),MisterTango UAB 在處理跨國付款業務時,其實只需要蒐集付款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銀行帳號、貨幣以及帳戶餘額、付款目的、付款代碼(payment code)等資訊,即可進行付款作業。

(5) 但是,除了上開資料外,該公司還搜集了下列多餘資訊

  • 客戶尚未審閱的電子發票日期、發票人姓名和金額;
  • 客戶尚未讀取的電子發票提交日期、主題,以及通知的部分內容;
  • 客戶辦理貸款的目的、類型、金額;
  • 客戶養老年金基金的名稱、累計單位、價值,以及累計金額;
  • 客戶的信貸類型(例如抵押貸款額度)、銀行帳戶餘額、其他付款的金額與日期、持有的現金卡號碼以及帳戶餘額。

(6) 此外,該公司儲存上開資料的時間,超過了其自己設定的資料保存期限,這些資料保存了 216 天,而不是僅有 10 分鐘——調查過程中,MisterTango UAB 宣稱的儲存期限。

(7) 依 GDPR §5 規定,控管者應證明其已遵守當責性原則(Principle of Accountability),在本案中,MisterTango UAB 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

個人資料外洩

(8) 監管機關調查後發現,MisterTango UAB 的客戶付款清單被公開在該公司網站上,至少兩天以上,外部人得以瀏覽與特定客戶有關的銀行機構、個人資料。

(9) 此外,網站還公開了 9,000 多張螢幕截圖,內容包括不同國家的客戶,在 12 家不同銀行付款對話詳細內容。

(10) 據此,監管機關認為 MisterTango UAB 並未遵守資料最小化原則,也沒有實施適當的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因此,該公司並未採取適當的技術上或組織上措施,以確保與風險相適配的安全等級,因而違反 GDPR §5、32 等規定。

未及時通報監管機關

(11) 監管機關認為,上述未經授權之人得以在 MisterTango UAB 網站上查閱特定人之個人資料的事實,屬於個資侵害事件,必須通報監管機構,本件 MisterTango UAB 未在知悉個資侵害事件後 72 小時內,及時通報監管機關,違反 GDPR §33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