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PR Case 023. Administrative fines imposed on a telephone service provider

GDPR:§5 (1)(d)(accuracy)、§21 (3)(right to object to the processing for direct marketing purposes)、§25(1)(data protection by design)

· GDPR,個資法,GDPR 案例

日期:7 October 2019

國家:希臘

關鍵字:資料真實性、拒絕行銷權、資料保護預設

GDPR:§5 (1)(d)(accuracy)、§21 (3)(right to object to the processing for direct marketing purposes)、§25(1)(data protection by design)

裁決:行政罰鍰(€ 200,000、€ 200,000)

摘要:

違反資料真實性原則與資料保護預設原則——行政罰鍰(€ 200,000)

(1) 監管機關收到希臘電信公司(OTE)的用戶投訴,表示儘管他們已經在 OTE 註冊登記請勿打擾功能,但是仍然持續收到第三方公司來電,推廣產品或服務。

(2) 調查發現,這些用戶曾經向 OTE 提出攜碼請求,要求將將手機號碼移轉到其他電信公司,也因此,OTE同時將這些用戶從請勿打擾登記紀錄中,予以刪除;但是,當這些用戶取消攜碼請求時,並沒有適當的措施,可以將這些用戶從已刪除的請勿打擾登記紀錄中,予以復原。

(3) 如此一來,這些取消攜碼請求的用戶,一方面仍然是 OTE 的用戶,他方面,則不在請勿打擾登記紀錄的名單中,結果,因為這兩個系統的連結沒有相同的內容,使得這些用戶持續收到推廣電話。

(4) 監管機關發現,此一事件影響大量用戶,也違反了 GDPR §25(資料保護預設),以及 §5(1)(c) (真實性原則)等規定,因而對OTE課以 € 200,000 之行政罰鍰。

未依客戶反對權辦理,及違反資料保護預設原則——行政罰鍰(€200,000)

(5) 監管機關也收到來自 OTE 廣告資訊接收者的投訴,表示它們無法取消訂閱廣告資訊。

(6) 監管機關發現,自從 2013 年開始,由於技術性錯誤(technical error),使得廣告資訊接收者無法使用取消訂閱的功能,OTE 沒有適當的組織性措施,例如通過程式檢測資料主體的反對權無法獲得滿足。

(7) 此後,OTE 從廣告郵件收件者名單中,刪除了大約 8,000 人,這些人都是從 2013 年就嘗試取消訂閱,但沒有成功的人。

(8) 監管機關對於 OTE 下列違法行為,包括:(1) 資料主體直接行銷拒絕權(§21(3)),以及 (2) §25資料保護預設等,對OTE課以 € 200,000 之行政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