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PR Case 047. The Norwegian Data Protection Authority imposes a fine on the City of Oslo

GDPR:§9 (processing of special categories of personal data)、§32 (security of processing)

· GDPR,個資法,GDPR 案例

日期:18 December 2019

國家:挪威

關鍵字:適當安全措施;健康資料

GDPR:§9 (processing of special categories of personal data)、§32 (security of processing)

裁決:行政罰鍰(€49,300)

摘要:

(1) 挪威監管機關對奧斯陸市政府的療養院管理局課處 €49,300 的行政罰鍰,因為該局在 2007 年至 2018  11 月間,在原有的健康紀錄電子系統之外,另外以電子文件儲存該市療養院及健康中心的患者資料

(2) 監管機關認為,本案屬於嚴重的違規行為,因為影響的時間極長,而且範圍廣泛,至少在這 11 年間,療養院管理局、療養院以及健康中心的員工可以獲取這些健康資料,考量到奧斯陸市是挪威人口最多的城市,更應該要求該市必須符合相關的資訊安全要求。

(3) 2018 年,奧斯陸市通報監管機關,該市療養院管理局下轄的 19 家療養院及健康中心,以及與該市簽訂契約的 9 家私人療養院,一直使用工作表(work sheets)進行作業,這些工作表內容包括患者的個人資料,詳細記載他們的日常所需、例行護理方式,以及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房間號碼等訊息。

(4) 這些工作表是以電子文件形式儲存在個別療養院、健康中心的內部系統,單位內的所有員工以及療養院管理局的部分員工可以接近使用,這些員工大約有 90% 是醫療專業人士,但是其餘 10% 的員工——例如清潔人員——在理論上也可以登錄並且接近使用這些資訊(不過,由於工作表的儲存方式(不在原有電子系統內),因此,並沒有完整的日誌紀錄可以追蹤究竟有哪些員工曾經開啟、閱覽過這份文件,也無法確定該人是否為有權閱覽)。

(5) 據稱,這些工作表會不斷被覆蓋,因此在任何時點,工作表內都只有當前患者的個人資料,而不包含先前患者的資訊;但是,即使如此,長期在療養院、健康中心工作的員工仍有可能藉此獲得大量的患者個人資料。

(6) 監管機關認為,多年來,療養院管理局對其處理個人資料的方式,並沒有從資訊安全的角度,全面性地予以考量,在健康紀錄電子系統之外,另外儲存可識別患者個人資料的做法,顯然違反 GDPR §32 以及健康紀錄法 §22、23等規定。

(7) 因此,監管機關決定對奧斯陸市療養院管理局課以 €49,300 之行政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