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PR Case 053. Fine for processing students’ fingerprints imposed on a school

GDPR:§8 (conditions applicable to child's consent)、§9(1) (processing of special categories of personal data, shall be prohibited)

· GDPR,個資法,GDPR 案例

日期:5 March 2020

國家:波蘭

關鍵字:生物識別資料;指紋;特種個資;兒童;學校

GDPR:§8 (conditions applicable to child's consent)、§9(1) (processing of special categories of personal data, shall be prohibited)

裁決:行政罰鍰(PLN 20,000)、命令(刪除個人資料)

摘要:

(1) 波蘭監管機關對控管者——Gdansk 市立第二小學——課處PLN 20,000罰鍰,同時命令控管者應:

  • 刪除學生指紋的電子檔案;
  • 日後不得再蒐集此類個人資料。

(2) 控管者自 2015  4 月起,就在校園食堂入口設置指紋識別裝置,用以識別特定學生是否已經繳納餐費,這樣取得及處理個人資料的過程,事前已經取得學生家長(或法定代理人)的書面同意

(3) 截至 2020 年止,有 680 位學生使用前述指紋識別裝置進入學生食堂,但同時間,還有 4 位學生仍然使用其他識別方式進入食堂——例如使用識別卡,或是口頭告知姓名或契約號碼。

(4) 在此,必須強調的是,使用生物識別方式並不是達到控管者目的——識別學生身分以領取午餐——的唯一必要方法(…… is not essential for achieving the goal),學校大可以採取其他方式識別學生身分,而不需要採取這種強烈侵害學生隱私的手段

(5) 根據監管機關調查,控管者規定,沒有使用指紋識別裝置的學生必須排在隊伍的最後才能入場,這樣的規定造成對學生不公平的區別待遇,足證控管者是偏好學生使用指紋辨識入場。

(6) 監管機關認為,控管者使用學生指紋識別身分,與其所欲達成的目的間,明顯欠缺比例性,監管機關強調,兒童的個人資料必須受到特別受到保護,因為指紋是兒童一輩子都不會改變的個人生物識別資料,控管者在處理此類特種資料時,必須格外謹慎。

(7) 據此,控管者處理 680 名學生的特種個人資料(指紋),欠缺法律基礎(legal basis),因為學校事實上完全可以採用其他種類的身分識別方式,因而對控管者處以如上之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