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網站

GDPR Case 062. Finnish DPA imposed three administrative fines for data protection violations

GDPR:第一案(§12 (transparent information)、§13 (information obligation) 、§21 (right to object))、第二案(§35 (DPIA))、第三案(§5(1)(c) (data minimization)、§9 (processing of special categories of personal data))

2023年4月17日

日期:27 May 2020

國家:芬蘭

關鍵字:第一案(告知義務、反對處理權);第二案(資料保護影響評估(DPIA));第三案(特種個資、資料最小化、雇傭關係)

GDPR:第一案(§12 (transparent information)、§13 (information obligation) 、§21 (right to object))、第二案(§35 (DPIA))、第三案(§5(1)(c) (data minimization)、§9 (processing of special categories of personal data))

裁決:行政罰鍰

摘要:

(1) 芬蘭監管機關公布三起裁罰案件。

 

第一案:未提供充分資訊,違反告知義務——行政罰鍰(€100,000)

(2) 監管機關收到投訴,投訴人表示在他向控管者 Posti Oy——芬蘭第一大郵政服務運營商——發出地址變更通知後,就陸續收到來自不同公司的行銷廣告與直接行銷(direct marketing)。

(3) 調查顯示,控管者並沒有充分告知投訴人他享有的權利,包括與資訊揭露有關的反對權——指變更後的地址。

(4) 監管機關認為,控管者應該明確告知所有當事人他有權反對控管者(及處理者)處理其個人資料,本件控管者卻只有針對申請變更地址同時,還額外加購其他服務的當事人提供此項資訊——即反對(處理)權,光是 2019 年,受到影響的就有約 161,000 人。

(5) 因此,監管機關對控管者課以 100,000 歐元之行政罰鍰。

 

第二案:未提供充分資訊,違反告知義務——行政罰鍰(€16,000)

(6) 第二起案件與控管者 Kymen Vesi Oy 運用車輛資訊系統追蹤員工位置有關。

(7) 控管者在處理位置資料前,並未依 GDPR 規定辦理資料保護影響評估(DPIA)。

(8) 監管機關認為,將位置資料用於監控員工工時,如果可能對當事人造成權利、自由的高度風險,就需要辦理資料保護影響評估(DPIA),例如處理弱勢當事人的位置資料,或是將位置資料用於系統性監測行為中

(9) 因此,監管機關對控管者課以 16,000 歐元之行政罰鍰。

 

第三案:過度蒐集求職者個人資料——行政罰鍰(€12,500)

(10) 芬蘭《職涯隱私保護法》(Act on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in Working Life)規定,雇主僅能處理基於雇傭關係所須的個人資料。

(11) 本案監管機關收到投訴,表示某公司要求應徵者提供關於宗教信仰、健康情況、懷孕狀況以及家庭生活等特種個人資料,基於前述法律規定,監管機關要求該公司刪除不必要的個人資料,對該公司之違法行為予以告誡(reprimand),並課以行政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