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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R Case 087. Finnish DPA imposes financial sanction on a company due to carrying out electronic direct marketing without prior consent as well as neglecting the rights of the data subject

GDPR:§6 (lawfulness of processing)、§21 (right to object)

2023年4月24日

日期:25 September 2020

國家:芬蘭

關鍵字:合法處理個資;反對處理權;行銷

GDPR:§6 (lawfulness of processing)、§21 (right to object)

裁決:告誡、行政罰鍰(€7,000)、命令(適當處理資料)

摘要:

(1) 芬蘭監管機關對控管者 Acc Consulting Varsinais-Suomi ——諮詢公司——課處行政罰鍰,因為該公司進行電子直接行銷行為前,並未事前取得當事人同意,也忽視當事人權利,該公司對當事人提出的請求,既無回應,也未執行,根本無法證明其係合法處理當事人個人資料。

對未經當事人同意的直接行銷行為予以告誡

(2) 在 2019 年春、夏,監管機關收到 11 件關於控管者的投訴。

(3) 在部分投訴中,當事人表示,他們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收到控管者的行銷資訊,根據芬蘭《資訊社會法》(Information Society Act)(917/2014) §200 規定,只有在當事人事前同意,控管者才能對其進行直接行銷,根據 GDPR §4 (11) 規定,所謂同意,必須是資料當事人自由給予的、具體的、知情的和明確的指示。

(4) 某些當事人已經對控管者表示反對直接行銷的意思表示,即使如此,卻仍然收到控管者的行銷訊息,因此,控管者違反 GDPR 有關當事人反對處理權的規定。

(5) 控管者表示,他的目標客戶是針對公司——而非自然人,根據《信息社會法》規定,對公司的直接行銷可以無需取得公司的事前同意,控管者還表示,本案所涉的當事人電話號碼,其實是當事人工作時使用的號碼,這些電話號碼屬於公司所有,而這些公司才是控制者的目標客戶。

(6) 不過,監管機關指出,在進行直接行銷前,控管者仍然應該分別確定各相關人員在公司內的地位,並且特別評估其行銷的課程——例如本案,石綿加工課程——與該個人的工作職責是否相關,因此,控管者針對公司內自然人的直接行銷行為,不能視為針對公司進行,仍應事前取得當事人——即自然人——的同意。

(7) 監管機關對控管者的不當行銷行為予以告誡,並且糾正直接行銷的作業方式。

輕忽當事人權利

(8) 其他投訴則指出,雖然當事人已經依 GDPR 行使其權利,但是控制者並沒有在收到請求後一個月內予以回覆,也沒有依當事人要求辦理。

(9) 監管機關發現,控管者並未制訂相關作業方法,使其得以判斷某當事人是否主張特定權利,或收到特定當事人提出的請求,監管機關認為控管者無法證明其係合法地處理個人資料。

(10) 監管機關對控管者輕忽當事人權利的作法予以告誡,並且糾正其處理個人資料的作業方式。

行政罰鍰

(11) 除了前述告誡予糾正措施外,監管機關也對控管者課以行政罰鍰(€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