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PR Case 091. Lithuania DPA imposes fine for improperly processed personal data of the parents of an adopted child

GDPR:§5(1)(d) (accuracy of data)、§5(1)(f) (integrity and confidentiality)、§25 (data protection by design and by default)

· GDPR 案例,個資法,GDPR

日期:21 October 2020

國家:立陶宛

關鍵字:資料正確性原則、資料完整及保密原則、個資保護設計及預設原則

GDPR:§5(1)(d) (accuracy of data)、§5(1)(f) (integrity and confidentiality)、§25 (data protection by design and by default)

裁決:行政罰鍰(€15,000)

摘要:

(1) 立陶宛監管機關對控管者 Vilnius 市政府課處行政罰鍰(€15,000),因為該市不當處理兒童收養關係的相關資料。

(2) 監管機關認為,因為控管者未能採取適當的技術性及組織性措施,導致在處理兒童收養關係相關資料時,未能確保個人資料的正確性,因而違反 GDPR §5(1)(d)、(f) 等規定。

(3) 經過調查,監管機關發現,當養父母在市政府「人口資訊系統」填寫收養子女的教育補助時,雖然系統會保存相關資料,但是,在每個月自動更新資料時——根據市政府與國家企業登記中心(State Enterprise Centre of Registers)之間的協議,前述資料會自動被另一個系統——即「戶籍登記簿」(Population Register)的個人資料所覆蓋,此時,養父母的聯絡方式(例如電郵信箱),會被置換為原生父母的聯絡方式。

(4) 在處理個人資料時,控管者必須遵守資料正確性原則(principle of accuracy),以確保資料的正確性,在必要的情況,確保資料維持在最新狀態;同時,控管者也必須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確保不正確的個人資料會被即時刪除或糾正(錯)(GDPR §5(1)(d))。

(5) 此外,控管者也必須遵守資料完整及保密原則(principle of integrity and confidentiality),採取適當的技術上及組織上措施,以避免個人資料遭違法存取、違法處理,以及意外洩露、破壞或損壞(GDPR §5(1)(f))。

(6) 監管機關在裁罰理由中,指出:個人的聯絡方式——無論是否已在戶籍登記簿予以註明,例如本案的電郵信箱,應該只有當事人可以隨時予以修改,而且,也只有當事人可以進行修改,本案控管者無權依據國家企業登記中心提供的資訊,任意修改當事人已經提供之個人資料。

(7) 因此,在處理第三方(孩子的原生父母之一)的電子郵件地址作為申請人的聯繫數據時,市政當局未能實施適當的組織和技術措施;因此,未能確保處理的個人數據的準確性原則,並且違反 GDPR §5(1)(d)、(f) 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