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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R Case 095. GDPR fine for unlawful video surveillance in an LSS housing

GDPR:§6(1)(a) (consent as a legal basis for the processing of data)、§13 (information obligation)

2023年5月30日

日期:25 November 2020

國家:瑞典

關鍵字:影像監控;比例原則;同意原則

GDPR:§6(1)(a) (consent as a legal basis for the processing of data)、§13 (information obligation)

裁決:行政罰鍰

摘要:

(1) 瑞典監管機關對Gnosjö 市政府處理 20 萬瑞典克朗的行政罰鍰,因為該市在精神護理院內進行非法監控。

(2) 監管機關收到居住在精神護理院患者的家屬投訴,表示患者受到非法監控,經過調查,發現市政府確實在居住者的臥房內受到監控,該市違反 GDPR 以及瑞典影像監控法(the Swedish Video Surveillance Act)等規定;監管機關表示:「居住者在家中最私密的領域受到監控,這對隱私權造成嚴重且不合理的干涉。

(3) 負責管理精神護理院的 Gnosjö 市社會福利委員會則表示,居住者的疾病狀況帶給其本人和工作人員重大困擾,事實上,也確實有工作人員受傷的情形。

(4) 監管機關同意控管者的意見,認為有必要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以改善這種危險情況。但是,監管機關認為,控管者應該採取較少侵害居住者隱私的手段,以達到與使用影像監控方式相同的目的。

(5) 最後,監管機關認為,控管者使用影像監控系統監視居住者在臥房內的行為,欠缺法律依據,在啟用影像監控系統前,也沒有經過影響評估,更未曾明確告知居住者將使用影像監控系統,針對上開違法行為,決定課處控管者 20 萬元瑞典克朗的行政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