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PR Case 098. Belgian DPA fine for unlawful processing of video images

GDPR:§6(1)(f) (legitimate interests)、§25 (data protection by design and by default)

· GDPR 案例,GDPR,個資法

日期:25 November 2020

國家:比利時

關鍵字:影像監控;個人資料設計原則;合法利益

GDPR:§6(1)(f) (legitimate interests)、§25 (data protection by design and by default)

裁決:告誡、行政罰鍰(€1,500)

摘要:

(1) 比利時監管機關對控管者的違法影像監控行為——違法處理個人資料,以違反個人資料設計原則為由,課處 €1,500 之行政罰鍰。

(2) 本件是申訴人以其鄰居——控管者——不當裝設影像監控系統,並且進一步違法利用該系統取得之影像為由,向監管機關提出申訴,並要求拆除該影像監控系統。

(3) 控管者在其私人財產上,安裝了帶有五個監控攝像鏡頭的監控系統,並且全天候進行拍攝(filming 24/7)。

(4) 申訴人表示,其中兩個攝像機的位置,拍攝到公共道路以及申訴人的私人財產,因此,得以拍攝到申訴人在公共道路上行駛,並且駛入自己私人財產時的影像,並且,控管者在其與申訴人之間的環境訴訟中,使用了這些影像。

(5) 根據 GDPR §6(1)(f) 規定,雖然控管者有權保護自己的私有財產,但是其裝設的影像監視系統,在五個攝像頭中,有兩個攝像頭拍攝的範圍,涵蓋大部分的公共道路以及申訴人的私有財產,在此範圍內,應該認為控管者拍攝此範圍內的影像,欠缺合法利益,屬於違法處理個人資料。

(6) 甚者,監管機關認為申訴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自由,凌駕於控管者透過兩個監控攝像頭保護其私有財產的個人利益。

(7) 因此,在控管者與申訴人之間的環境訴訟中,控管者使用這兩個攝像頭所取得的影像,違反 GDPR §6.1 規定,由於該等影像是非法取得的,因此,在訴訟過程中使用該等影像,是進一步的違法處理個人資料的行為,應課以行政罰鍰。

(8) 此外,對於控管者不當裝設兩個攝像頭的行為,監管機關同時予以告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