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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後同意|基本說明

2023年8月31日

張惇嘉律師

版次:20230830 (v1)

 

01. 尊重病人的自主決定權

02. 過去,在醫病關係中,多由醫師透過其醫學專業,為病人決定應採取哪些醫療行為,病人往往沒有決定的餘地,告知後同意法則(The Doctrine of Informed Consent)就是在改變此一情形,轉而承認病人在醫病關係裡的重要性,尊重病人的自主決定權,避免發生專斷醫療行為。

03. 所謂告知後同意,是指醫療機構、醫師在採取醫療行為前,須先告知病人相關醫療資訊,經病人理解且同意後,始得採取該醫療行為,否則,醫療機構及醫師可能必須承擔相應的民、刑事責任。

04. 告知後同意的適用範圍,並不僅以手術、侵入性治療為限,例如,醫師欲開立具有特別副作用或危險性的處方藥,又或者對病人採集血液、檢體,同樣須先向病人告知,獲得同意後始能為之。

05. 此外,告知後同意僅在於阻卻醫療機構、醫師就該醫療行為的固有風險,而不及於非固有風險。例如,醫師獲得病人同意後,進行開刀手術,開刀本身雖構成對病人身體的侵害,屬於固有風險,但透過病人的同意,醫師並無相關法律責任;不過,在開刀過程中,如醫師不慎割錯部位,或誤將器材留於病人體內,則屬非固有風險,醫師仍應負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06. 目前,在我國法上,告知後同意的法律依據,包括了《醫療法》及《醫師法》。

07. 《醫療法》規定

08. 第 63 條第 1 項:「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09. 第 64 條第 1 項:「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10. 第 81 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11. 《醫師法》規定

12. 第 12 條之 1:「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